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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沅江市民政局關于在社會組織中開展“四個專項行動” 工作的通知
索 引 號:4309810018/2023-1813469
發布機構:沅江市民政局
發文日期:2023-08-30
信息類別:綜合政務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沅民發〔2023〕14號
沅江市民政局
關于在社會組織中開展“四個專項行動”
工作的通知
各鎮(街道、中心),各社會組織,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國辦發〔2020〕21號)、《民政部關于開展社會服務機構非營利監管專項行動的通知》《民政部22部委關于鏟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凈化社會組織生態空間的通知》《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關于持續推進“僵尸型”社會組織整治工作的通知》(民社管函〔2022〕35號)等要求和民政部關于社會組織專項工作清理整治的相關精神,現就在社會組織中開展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專項整治、社會服務機構非營利監管、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僵尸型”社會組織整治“四個專項行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聚焦社會組織領域政治安全風險、監管風險、違規營利風險和非法社會組織風險,加大執法監管力度,保持高壓態勢,堅決防范化解社會組織領域風險,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為保持平穩健康的經濟環境、國泰民安社會環境、風清氣正的政治環境貢獻力量。
二、時間安排
2023年7月至12月
三、任務要求
(一)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專項清理整治行動
整治重點:(1)強制或變相強制入會并收取會費,強制會員單位參加各類會議、培訓、考試、展覽、評比評選、出國考察等各類收費活動;(2)只收取會費不提供服務,或者對會費所包含的基本服務項目重復收取費用,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的;(3)利用分支(代表)機構多頭收取會費;(4)采取“收費返成”等方式吸收會員、收取會費;(5)會費標準超過4檔,或同一會費檔次再細分不同標準,或采用浮動性會費標準;(6)會費標準未經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的會員(代表)大會并經出席會員(代表)1/2以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7)利用法定職責或者行政機關委托、授權事項違規收費;(8)通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費;(9)通過職業資格認定違規收費;(10)收取會費未開具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或者對會員、企業的捐贈費用開具會費票據的;(11)強制市場主體提供贊助、捐贈、訂購有關產品或刊物;(12)違規設置分支(代表)機構、未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分支(代表)機構,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13)以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為名向會員收取除會費以外的其他費用;(14)強制性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未按照規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5)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不合理;(16)假借慈善、鄉村振興、扶貧、項目開發名義收取會員單位、企業費用用于從事非法集資、傳銷等活動;(17)接受政府部門或其他單位委托舉辦展覽、展銷等活動收取費用明顯偏高,出現費用大量節余;(18)不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以及協會商會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管道,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性質、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依據等信息;(19)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押金、捐贈、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20)其他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亂收費行為。
(二)社會服務機構非營利監管專項行動
1.監管對象:依法登記為法人類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已登記或認定為慈善組織的不納入本次專項行動范圍。
2.監管任務:(1)違反開辦資金為捐助財產要求,違規向出資人等返還開辦資金的;(2)財務收支未全部納入本組織法定賬簿核算、將本組織財務收支與其他組織收支混管或者將以本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收入交由其他組織或個人收取的;(3)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銀行賬戶進行賬務往來的;(4)未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對投資收益進行核算的;(5)支出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范圍的;(6)向出資人、舉辦者、捐贈人、理事、監事等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本組織財產的;(7)通過虛增業務活動成本、虛假發放工作人員費用、專家費用等方式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本組織財產的;(8)兼職理事、監事參加決策、監督等履職行為時以勞務費、專家費等方式領取報酬的;(9)假借“公益”、“免費”等名義違規為企業或產品開展宣傳、促銷等活動的;(10)將大額財產長期無償交由或出借給其他組織、個人不收回的;(11)與關聯方發生交易時未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價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資金的;(12)具有其他違反非營利屬性要求的行為。
(三)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專項行動
整治重點:(1)利用國家戰略名義,在經濟、文化、慈善等領域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2)冠以“中國”“中華”“國家”“湖南”等字樣,或打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下屬機構等名義,進行騙錢斂財等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3)與合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勾連開展活動,魚目混珠的非法社會組織;(4)開展偽健康類、偽國學類和神秘主義類活動,以及假借宗教旗號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5)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進行民辦養老機構非法集資、民辦培訓機構無證非法辦學的,以及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各類非法姓氏宗族類組織等其他非法社會組織。
(四)“僵尸型”社會組織專項整治行動
整治重點:(1)連續未參加2021年度、2022年度檢查(年報)的社會組織;(2)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新成立社會組織;(3)2021-2022年連續兩年未按照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對外開展業務活動的社會組織;(4)通過登記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社會組織。
四、方法步驟
(一)宣傳發動(7月20日-8月20日)。集中一個月時間開展社會組織“四個專項行動”宣傳發動,組織各街道、鎮、事務中心和各社會組織,通過自媒體、宣傳海報、宣傳欄、現場咨詢、宣講等形式重點對非法社會組織打擊行動開展宣傳。市民政局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公開“中國社會組織動態”微信公眾號,方便群眾進行線索舉報和信息查詢。
(二)摸底排查和自查自糾階段(9月20日前)。會同各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部署各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社會服務機構非營利監管、非法社會組織、“僵尸型”社會組織清理情況是進行全面自查,對于自查出的違法違規情況由行業主管單位予以整治。
(三)抽查檢查階段(10月20日前)。聯合市監等部門,會同各業務主管單位,通過專項檢查、交叉檢查、聯合檢查等方式,進一步加大對“四項專項行動”檢查力度,對所屬行業協會商會、社會服務組織的自查自糾情況進行抽查。
(四)整改規范階段(12月底前完成)。對摸底排查、檢查發現的問題認真梳理,依法依規處理。建立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行為失信名單制度;對社會服務機構營利性收費重點整改;對非法社會組織從嚴打擊;對“僵尸型”社會組織予以撤銷或注銷。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級組織要高度重視在社會組織中開展四個專項行動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將其作為深刻認識“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具體體現,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以高度責任感和強烈緊迫感扎實推動“四個專項行動”的深入開展。
(二)加強組織領導。市民政局將社會組織中開展“四個專項行動”納入今年民政重點工作綜合評估,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責任分工,精心組織實施。進一步完善業務主管單位協同配合、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確保專項行動按步推進、按期完成、取得實效。
(三)加強督促指導。民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單位,要把握好專項整治要求,加強分類指導,提出穩妥解決方式,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務實,穩妥推進、風險可控。通過定期調度、實地調研、工作檢查、政策咨詢、座談交流等方式,加強跟蹤指導,確保按期高質量完成任務。
附件: 1.協會(商會)收費自查自糾表
2.全市性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自查自糾情況表
3.社會服務機構非營利監管自查整改情況表
沅江市民政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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