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環境保護局環境政務2022年信息公開制度

      索 引 號:4309810018/2022-1546879 發布機構:維護 發文日期:2022-03-06 信息類別:綜合政務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環境政務信息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建設,不斷提高環境政務信息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為黨委、政府提供信息服務,依據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環境政務信息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政務信息是指反映環境保護工作本身進展情況、遇到的有關問題及可能影響政務決策的信息。是為黨委、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提供重要情況,制定環境保護政策、決策和指導工作具有時效性、動態性、綜合性、政策性、權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第三條 環境政務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及時、準確、全面地向局黨組和市委、市政府、省環境保護廳報送有關環境保護工作進展和重要活動的信息,是局機關各股(室)、直屬單位和各級環保部門的工作之一,是確保市委、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統攬全局、科學決策、指導工作的需要,必須認真履職,形成制度,長期堅持。

      第四條 我局辦公室是各級環保部門掌握信息的主渠道,應切實增強責任感,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手段,保證信息渠道的暢通。加強同當地黨委、政府職能部門和人大、政協、新聞媒體、企業、學校、社會團體等的聯系,有效整合信息資源。

      局辦公室應積極主動抓好本局政務信息工作,指導、督促全市各級環保部門做好政務信息報送工作。

      第五條 環境政務信息工作和政務信息公開要牢牢把握服務市委、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工作大局,緊緊圍繞中心工作,真實準確、全面客觀、靈敏高效地提供環境信息,充分發揮耳目和參謀助手作用,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章 信息隊伍

      第六條 我市環保部門應根據工作實際,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工作機構,指定相關負責人分管本部門政務信息工作,配備專職或兼職政務信息工作人員,確保政務信息工作的正常開展。

      (一)成立沅江市環境保護局政務信息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局信息領導小組),由分管局領導任組長,機關各股(室)、直屬單位為成員單位。局信息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考核局機關各股(室)、站、隊信息直報點的政務信息工作,研究解決政務信息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下級環保部門做好政務信息報送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局信息中心),負責具體事務。

      (二)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工作機構,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

      (三)局機關各股(室)、站、隊應明確環境信息工作人員。

      (四)局機關各股(室)、站、隊信息直報點的專職、兼職政務信息工作人員名單,應報局辦備案,人員變動應及時報告。

      第七條 環境政務信息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地區、本系統的政務信息收集網絡;

      (二)依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市委、市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的工作部署,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政務信息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做好政務信息的采集、篩選、加工、編報,反饋和存儲等日常工作;

      (四)結合環境保護的中心工作以及從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重要問題,組織政務信息調研,編報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的綜合或專題信息;

      (五)組織開展政務信息工作經驗交流,指導下級單位的政務信息工作;

      (六)組織政務信息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政務信息工作會議。

      第八條  環境政務信息工作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熟悉國家和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主要業務工作;

      (二)掌握政務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文字表達能力、調查研究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和現代辦公設備操作能力;

      (三)熱愛政務信息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甘于奉獻,樂于吃苦;

      (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較強的政治敏感性和鑒別力,及時發現、捕捉、反映各類重要信息;

      (五)堅持實事求是,作風正派,如實反映情況;

      (六)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可選擇黨性強、政策理論水平高、能掌握較多重要信息的同志作為特約信息工作人員,直接收集有關信息。

       

      第三章  信息收集

      第十條局屬各單位應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級環保部門在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抓住領導和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加強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收集和報送信息。上報的信息應做到準確、簡潔、實用,一事一報,突出信息的綜合性、預見性和連貫性。

      局信息辦應根據黨組中心工作和決策部署,定期研究政務信息收集方向,提出階段性、針對性的信息需求要點,及時收集各方面重要信息。對重要信息可采取約稿通知的方式,要求有關單位組織專人收集,及時上報。

      第十一條  環境政務信息收集的主要方面:

      (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有關環境保護決策部署的重要情況,包括思路、措施、效果,干部群眾的反映、要求、建議,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二)環保部、省環境保護廳領導來沅江視察工作和市委、市政府領導到基層視察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部、廳領導到基層調查研究、檢查工作、現場辦公時的重要講話精神。

      (三)當地環境保護重要工作情況,包括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檢查環境保護工作、現場辦公時的講話精神,以及當地在環境保護方面取得的新成績、提出的新思路、總結的新經驗、出現的新情況、遇到的新問題。

      (四)當地重要的社情民意,包括一段時期干部群眾最關心、議論較多、意見較大的環境問題,社會各階層中苗頭性、傾向性思想動態。

      (五)市委、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市環保局的約稿信息和其他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環保局報送的信息。

      (六)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各項業務指標完成情況;工作思路和成效,重要的工作舉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第十二條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不列入政務信息收集范圍,由環境監察大隊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另行收集上報。對瞞報、漏報、遲報突發環境事件,導致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環境政務信息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題鮮明、重點突出、文題相符、文字簡練,用代表性的數據反映事物的概貌及發展趨勢,揭示事物的內在聯系,反映事態發展過程,防止以偏概全、報喜不報憂;

      (二)涉及的情況、數據有時效性和可比性;

      (三)多領域、多角度、全方位收集信息,反映的事件真實可靠,有根有據,引用事例、數據準確;

      (四)反映情況一般應有過程概述、問題分析及措施建議;

      (五)反映的情況、問題、思路、舉措、經驗、建議應有新意,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四章  信息報送與發布

      第十四條  上報市局政務信息主要通過傳真和郵件報送方式傳送。涉密信息不得通過互聯網、明傳和普通電話報送。

      第十五條  政務信息報送制度。局屬各部門直接向市局辦報送政務信息。對市環保局要求專門報送的政務信息,必須嚴格按照要求報送。

      (一)局機關各股(室),市環境監測站、市環境監察大隊,每周至少向局信息辦報送1條信息,每年上報的政務信息至少有5條被市委、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采用。每周至少向局信息辦報送1條信息。

      (二)重要的政務信息應隨時報送,每半年、每年年底應報送一次綜合分析材料。

      (三)中央、省、市關于環境保護重大決策出臺前后,應及時、多層次、多側面地報送有關信息,并適時報送一次比較全面的綜合分析材料。

      (四)每月環境質量信息、半年環境質量信息、全年環境質量信息應在第一時間報送;重要環境質量信息應隨時報送。

      第十六條  環境政務信息審核簽發制度。信息報送應堅持領導審核制度,確保信息內容(數據)準確無誤。向市環保局報送的信息,應報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局機關各股()、站、隊報送的信息,須經分管領導簽字。局辦報送上級部門的信息,由分管領導簽發;上報緊急、重大環境信息,由局長簽發,或授權分管領導審核、簽發。

      第五章  信息處理

      第十七條 局信息辦理部門對收到的信息應逐條鑒別核實、去偽存真、去粗取精,確保信息準確無誤。

      第十八條  對篩選后的信息進行分類處理。對應立即編發的信息,迅速組織編輯、送審和上報、發布;對暫緩編用的信息,分類歸檔,適時進行綜合或調研;對不予選用的信息,保存一段時間后妥善銷毀;對零散但又反映相關內容的信息,采取綜合的方法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反映普遍性、傾向性的信息;對提供重要線索的信息,運用科學的調研方法,對內容進行深化、擴充,形成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的調研信息。

      (五)局信息辦理部門每周至少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報送1條信息。每年應超額完成上級部門下達的年度政務信息工作目標任務。

      第十九條  信息上報與發布。把市委、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需要了解和需要市委、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了解并具有較強針對性、典型性、可靠性、時效性的信息篩選出來,及時通過規定的信息報送渠道方式上報;分門別類,在環保網站相應信息欄目發布,網站信息發布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管理規定以及分管領導審核發布制。

      第六章  信息考核

      第十九條  局信息辦負責組織對全市局機關各股(室)、站、隊政務信息報送及采用情況,機構、隊伍建設情況,制度建設及工作管理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政務信息工作應納入部門目標績效管理。局信息辦應在年初向局機關各股(室)、站、隊下達年度政務信息工作目標。

      第二十一條  局屬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報送辦法。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信息工作考核評比制度。局信息辦應每年對信息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考核評比,鼓勵先進,鞭策后進。

      第二十三條  遲報、漏報、瞞報重要信息和不完成約稿信息、信息嚴重失實的,取消評選本年度環境政務信息先進單位資格;泄密或造成重大損失、重大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連續2個月不報信息的單位,由局信息辦通報批評。

      第七章  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

      第二十五條  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適用于局機關各股室、站、隊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遵循先審查、后公開,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擬公開的環境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七條  對擬公開環境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環境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機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對信息的保密審查依照以下程序實行逐級審查:

      (一)由信息產生機構(股室或單位)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單位的主管領導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機關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第七條  各單位對環境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三十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環境信息,相關單位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在環境信息產生、審簽時應在發文稿紙密級欄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三十二條  擬公開的環境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門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環境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門戶網站信息發布管理

      第三十四條  網站由市局辦公室負責建設、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是沅江市環保部門對外發布信息、公開政務、在線管理和為公眾提供在線服務的窗口,是國內外了解沅江環保信息的重要渠道。網站名稱為沅江市環境保護局網站,網站域名(網址)為

      第三十五條  網站內容以《沅江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中要求公開的內容為主,按照依法公開、注重實效、有利監督的原則,以公正、便民、廉潔、高效為基本要求,規范行政行為,增強環境保護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辦事效率。

      第三十六條  需網上公開的信息:

      (一)沅江市環境保護局機構設置和職能;

      (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準;

      (四)非行政審批對外主要事項的政策依據、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收費標準、工作流程、辦理部門、承諾時限;

      (五)影響公眾安全的環境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處理情況;

      (六)環境質量狀況;

      (七)公務員錄用程序、結果;

      (八)信訪、監察部門以及行政復議機構的辦公地點和通訊方式;

      (九)各項工作的工作動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條  不予網上公開的信息:

      (一)國家秘密;

      (二)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黨、反憲法言論;

      (二)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破壞民族團結,破壞國家統一;

      (三)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

      (四)散播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五)散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六)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七)其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等。

      第三十九條  網站信息發布審核制度:各股室和站隊提供信息實行股長(主任、大支隊長、站長)負責制,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時效性、保密性、合法性負責。除普及知識性及轉載環保部、省環保廳網站內容外,各類新聞動態、工作信息、簡報、文件、環境質量狀況報告(公告)等均應報局分管領導審核。

      第四十條  各相關工作部門信息員由該部門負責人指定,負責與本部門或本欄目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編輯和網上發布工作。其他人員如需要發布信息,應先與信息員取得聯系。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信息員將擬發布的信息報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局分管領導簽字后,可直接在網上對應欄目發布或交局辦信息員上網發布,紙質材料交局辦公室存檔。

      公文報局領導簽發前須注明是否主動上網公布,局辦公室對行政發文負統一監督責任;環保舉報投訴由市環境監察大隊按信訪程序調查處理并回復;辦事咨詢及建言獻策由局辦公室依據內容分送相應股室辦理并回復。

      第四十二條  各欄目內容以變更后隨時發布為主,至少保證每月有新內容發布;空氣質量、地表水、噪聲等數據按日報、月報、季報發布;文字新聞確保每旬至少1條;圖片新聞至少每月更新1條。

      第四十三條  已發布的信息如需修改或撤銷,應事先提出申請報分管領導批準;緊急情況下可通過電話等方式通知局辦公室先行撤銷,再補辦有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局辦公室負責做好原始資料的歸檔工作,公布各股室、站、隊的信息發布統計數據,定期向局分管領導匯報信息發布工作的綜合情況。

      第四十五條  局保密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的定密工作,準確界定本系統的國家秘密信息、工作秘密信息和商業秘密信息。

      第四十六條  正確處理政務信息公開與保密的關系,公開政務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第四十七條  擅自上網發布涉密信息造成嚴重后果或信息發布審核、把關不嚴,造成失、泄密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局辦公室加強對上網設備及相關信息的安全檢查。督促網站運行維護商適時對網站系統進行技術監控,防黑客、防病毒,定期對網站內容進行備份。

      第九章  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

      第四十九條  依申請公開的環境信息,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需要向我局申請獲取環境信息,我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

      局辦公室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我局申請獲取環境信息申請的受理機構。

      第五十條  依申請公開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公開原則。凡應用行政權力辦理與群眾利益相關的所有行政事項,只要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環境信息,都要向群眾公開。

      (二)真實公正原則。環保部門公開的內容必須真實可信,辦事的結果應當公正公平。

      (三)注重實效的原則。公開的環境信息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循序漸進,講求實效。

      (四)便于監督原則。方便群眾辦事,暢通投訴渠道,確保群眾享有充分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群眾滿意原則。群眾提出的所有申請環保部門都必須辦理,使依申請公開逐漸受到群眾的關注和滿意。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沅江市環境保護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依申請;采取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我局受理申請機構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環境信息公開申請。

      環境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環境信息內容的具體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環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十二條  對環境信息公開申請,我局將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環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環境信息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部門公開或者該環境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于能夠確定該環境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五十三條  環保部門認為申請公開的環境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環保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環境信息,可以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環境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十四條  依申請公開環境信息的形式

      (一)環境信息以文書、圖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向申請人提供復印件,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

      (二)環境信息以膠卷、磁帶、軟盤、視聽資料等復制的方式存在的可以安排申請人觀看,也可以向申請人提供信息內容的書面記錄。環保部門利用自身的一般設備就能復制內容的,如果申請人要求,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副本;

      (三)對提供給申請人觀看的環境信息,除會對環境保護機關產生不利影響或對行政效率產生嚴重影響的外,申請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設備復制環境信息;

      (四)環境信息以計算機讀取的形式存在的,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磁盤復制件,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打印記錄;

      (五)向申請人提供內容摘要或摘錄;

      (六)口頭告知相關內容。視力、聽力或者語言有缺陷的人有權申請以其能力相符合的特殊形式獲得環境信息。

      第五十五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成本費用的收取

      (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經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五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  政務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

      第五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工作在局政務信息公開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局政務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可與社會評議機關作風、基層評議機關作風、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等一并進行,評議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五十八條  評議內容

      (一)是否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工作機構和責任部門;

      (二)是否按照《條例》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則,真實、全面、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過政府網站及多種渠道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機制,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務公開有關規定;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得到社會和群眾的認可,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公開效果是否明顯。

      第五十九條  評議方式

      (一)問卷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社會各界發放或在網上公布,供群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行風監督員、基層環保部門和群眾代表等進行專題評議。

      (三)監督評議。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召開群眾座談會,設立群眾意見箱等,接受群眾監督評議。

      (四)網絡評議。在政府網站開設評議專欄讓群眾發表意見或建議,給予評議。

      第六十條  評議程序

      監督評議、網絡評議,納入日常工作實行常態管理;問卷評議、代表評議,可根據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制定評議方案。確定評議對象、內容、時間方法步驟、參評人員等,制作評議表格,并向社會公布;

      (二)組織檢查評議。召開座談會、組織個別訪談等,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看臺賬,了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

      (三)開展問卷調查。根據確定的調查樣本,統一發放并回收民主評議測評表,統計匯總測評情況;

      (四)進行綜合評定。結合檢查評議、問卷調查等,綜合評定被評議科室(單位)工作情況,結果報局黨組并向有關科室(單位)反饋,在一定范圍公開;

      (五)作出恰當處理。根據評議結果,對有關科室(單位)存在的問題作出恰當的處理,并督促落實到位。

      第六十一條  評議結果

      評議結果分為優秀、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四個檔次。

      在評議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提請局黨組對所在股室(單位)進行通報表揚;被評為不滿意等次的,對所在股室(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對評議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應在接到反饋通知后1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進行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向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群眾做出說明,待條件成熟時再進行整改。

      整改情況應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進行反饋。

      對評議意見和建議,應當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沅江市環保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章  政務信息公開責任追究

      第六十二條 政務信息公開責任追究適用于局各科室、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六十三條 本單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報請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違背上級機關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級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公開或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四)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違反國家收費規定的;

      (七)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拒絕、阻繞、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違反有關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提起、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下達、權利救濟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制度由沅江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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