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制度

      索 引 號:4309810018/2024-746657 發布機構:維護 發文日期:2024-05-14 信息類別:綜合政務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第一條  所有沅江市建筑工程建設項目都須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并由建設單位指定專人牽頭負責組織工程建設相關參建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條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  建筑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通過圖紙審查機構審查的圖審文件(原件一份,復印件三份);

      (四)項目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五)施工合同及施工單位授權委托書及崗位人員任命書;

      (六)監理合同及監理人員任命書;

      (七)公傷保險憑證,安全生產責任險憑證;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入賬并簽訂四方監管協議書;

      (九)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責任單位簽訂的建筑工程五方主體質量終身責任制承諾書和單位法人代表簽訂的授權委托書;

      (十)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十一)施工中要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塔吊、人貨電梯、物料提升機)的安拆方案、租賃合同和備案登記牌;

      (十二)工程建設技術資料(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與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監理單位: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審核、審批);

      (十三)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

      第四條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沅江市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申請報告》,并附本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完成開工條件審查。

      (三)完成開工條件審查后,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四)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范圍外的,建設單位單獨發包的樁基、幕墻、機電、裝修等專業工程施工前,應當申領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將施工總承包范圍外的專業工程另行發包的,應當事先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約定現場管理方式。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七條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護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無施工許可證施工的,應當責令停工,依法對相關企業和責任人進行處罰,并補辦施工許可證。補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施工許可證發放所規定的條件;

      (二)違法行為相關責任主體已被實施行政處罰;

      (三)已施工的工程質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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