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保護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農業農村部門承擔哪些職責?

      索 引 號:4309810018/2021-1345919 發布機構:沅江市人民政府 發文日期:2021-03-08 信息類別:綜合政務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沅江市農業農村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農業農村部門職責簡要梳理:

       

      職責

       

      【施行時間】第九十六條 本法自202131日起施行。

       

      【適用范圍及區域】第二條 在長江流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以及長江流域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長江流域,是指由長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區、云南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以及甘肅省、陜西省、河南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生物多樣性調查】第八條第三款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

       

      【重點保護計劃】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長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計劃,對長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實行重點保護。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開展對長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鱘、中華鱘、長江鱘、鯮、鰣、四川白甲魚、川陜哲羅鮭、胭脂魚、鳤、圓口銅魚、多鱗白甲魚、華鯪、鱸鯉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動植物生境特征和種群動態的研究,建設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組織開展水生生物救護。

       

      【禁止養殖、投放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禁止在長江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禁止生產性捕撈】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嚴格捕撈管理。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加強長江流域禁捕執法工作,嚴厲查處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捕撈行為。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退捕漁民的補償、轉產和社會保障工作。

       

      長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責任

       

      【養殖、投放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法律責任】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負面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生產性捕撈法律責任】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內從事生產性捕撈,或者在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采取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收購、加工、銷售前款規定的漁獲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

       

       

       

       

                                                                         2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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