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農發〔2023〕11號
各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
現將新修訂的《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和《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請遵照執行。原《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和《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湘農發〔2021〕5號)同時廢止。
相關附件: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docx
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docx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