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管理,規范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行為,提升植保社會化服務能力,健全農作物病蟲害防治體系,根據《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農藥管理條例》《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防治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417號)和《湖南省植物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以下簡稱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是指具備相應植物保護專業技術和設備的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含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公司和村集體經濟聯合社等服務主體,為農業生產經營者提供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的行為,包括全程承包服務、部分承包服務、戰役承包服務等多種服務形式。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的管理,對轄區內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實行建檔管理、規范服務行為、評定實施效果和服務質量,并為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提供技術培訓、指導、服務。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所屬的植保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植保機構)承擔。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支持、部門引導、市場運作、規范管理”原則,制定政策措施,加強對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指導和支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財政項目資金、物資補助等方式扶持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發展,推進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指導
第五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應當接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植保機構的管理,并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應當具備相應的經營服務場所、設施設備、技術人員、田間作業人員以及規范的管理制度。
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的田間作業人員應當能夠正確識別服務區域的農作物病蟲害,正確掌握農藥適用范圍、施用方法、安全間隔期等專業知識以及田間作業安全防護知識,正確使用施藥設備以及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相關用品。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向登記地縣級植保機構申請備案。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向植保機構申請備案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證復印件;
(二)組織章程;
(三)有關管理制度;
(四)技術人員、防治隊員名冊及資格證書;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植保無人機等設備和其他說明材料;
(七)與植保服務能力相匹配的經營服務場所。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在報請當地植保機構備案時,可以申請湖南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標志,遵守標志使用規定。
第九條 植保機構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服務管理平臺,加強對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建檔立卡,動態管理,掌握所在地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基本情況和年度開展服務情況,包括設施設備、田間作業人員數量,日作業能力、服務范圍、作業時間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植保機構應當定期對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開展技術培訓。
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應當定期組織田間作業人員等參加技術、安全作業培訓。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植保機構向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購買服務的,應統籌考慮以下條件,通過公平競爭擇優確定承接主體:
(一)經相關部門登記、備案,取得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經營服務場所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資儲存條件;
(三)具有專業技術人員和一定數量培訓合格的田間作業人員;
(四)具有相應設施設備和野外日作業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人員管理、服務合同管理、田間作業和檔案記錄等管理制度,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及時向信息化服務管理平臺上傳服務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面對突發性的農作物重大病蟲災害組織開展應急防治或依法啟動應急防治預案時,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應當依法配合、有序參與。
第三章 專業化統防統治作業要求
第十三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開展服務應當遵循自愿互惠、友好協商的原則,收費標準、防治標準、賠償標準及主要技術措施應全面詳實告知,并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各自職責,按照合同開展防治服務。
植保機構根據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的要求,提供病蟲害發生信息和防控技術指導。
第十四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承包服務區新發生檢疫性病蟲或外來有害生物,應立即報告當地植保機構。
第十五條 鼓勵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采用農業、物理、生物、化學等綠色防控技術開展病蟲害防治服務,鼓勵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優先采用先進高效施藥設備開展病蟲害防治服務。
第十六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應當遵守《農藥管理條例》《農藥安全使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農藥標簽、安全間隔期、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等相關規定,科學安全使用農藥,合理輪換應用農藥品種,延緩病蟲抗藥性產生。
第十七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實施具有安全風險的防治作業時,應當在相應區域設立警示牌,防止人畜中毒和傷亡事故發生。
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田間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為田間作業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應當為田間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作業防護用品。田間作業人員應當做好自身防護。
第十八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開展具有安全風險的航空防治作業,應當劃定作業區域,至少提前2天公告作業范圍、時間、施藥種類及注意事項,防止發生藥害和人畜等中毒事故。
需要辦理飛行計劃或者備案手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防治作業結束后,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應當對防治效果進行調查,達不到合同要求的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應當安全儲存、運輸農藥和有關防治用品,妥善處理農藥包裝廢棄物,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鼓勵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使用大包裝農藥,并與農藥生產、銷售企業建立農藥包裝物循環使用機制。
第二十一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應當建立服務合同、防治方案、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置方式等服務檔案,服務檔案應保存兩年以上。
防治投入品名稱、生產企業、用量、時間等信息,應當在信息化服務管理平臺如實記錄,形成電子檔案。
第四章 監督和評估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的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與農業生產經營者簽訂的服務協議、技術方案或用藥方案、植保無人機等施藥設備、田間作業人員購買的工傷保險單、農戶認可度、植保藥害事故等。
第二十三條 接受國家扶持的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相關扶持措施、收回扶持資金和設備;有授權使用湖南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標志的,取消其標志使用資格。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照服務合同履行服務的;
(二)違規使用農藥的;
(三)以脅迫、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收取防治費的;
(四)作業人員未采取作業保護措施,造成作業人員中毒死亡的;
(五)不接受農業農村部門及所屬的植保機構監督指導的;
(六)其他坑害服務對象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與服務對象發生服務糾紛時,縣級以上地方植保機構應當做好糾紛調解工作,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處置。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植保機構負責組織對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的服務能力、服務質量和效果等方面進行評估,可以向社會推介服務規范、信譽良好的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