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具有林業行政執法職權的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2020年7月1日后(含)發生的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非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地毀壞行為實施罰款處罰時關于罰款金額的計算和確定。
對2020年7月1日前發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后(含)立案調查的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執行;對非法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按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或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處罰較輕或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恢復植被”所需費用執行標準
參照《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18〕44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執行。具體標準如下:
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執行標準
參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38號)收費標準關于低等旱地的標準執行。具體標準為3.7萬元/畝(55.5元/平方米)。
四、處罰幅度
2020年7月1日以后發生的違法行為,處罰幅度按《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林法〔2020〕5號)有關規定執行。2020年7月1日前發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調查的違法行為,處罰幅度按《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林策〔2018〕6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法律法規未就草原植被恢復相關費用作出具體規定的,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