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處理機關日常事務;擬訂機關的各項工作制度和工作計劃;負責機關文電、文秘、會務、檔案、信息、機要、保密、文印、信訪和平安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后勤、保衛和局長熱線等工作;承擔信息平臺、政務公開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青年、婦女、老干和計劃生育等工作;負責督查督辦重大事項和重點工作;負責績效考核工作。負責協調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
(二)人事股。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社保和教育培訓工作;承辦指導林業隊伍建設和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負責黨的建設。協助紀檢組做好紀檢監察工作。
(三)規劃財務股。擬訂林業發展戰略、規劃;負責重點林業建設項目、年度項目及資金的申報并組織監督實施;協助管理本級林業資金;負責監督涉林規費和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負責全市林業專項貸款貼息工作;監管國有林業資產;負責統計信息、審計稽查、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和所屬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四)造林綠化股。擬訂全市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建設規劃;編制全市營造林生產年度指導性計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林業重點生態工程項目的實施、石漠化防治工作;承擔全市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承擔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本市退耕還林還濕工作;承擔油茶等經濟林的培育和開發利用;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知識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濕地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開展林業國際合作與交流;承辦相關重要國際活動和履約工作;承擔相關國際協定、協議和議定書的工作;承辦涉及港澳臺林業和濕地事務;組織、指導國外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負責全市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負責全市森林質量提升工作;負責全市木盆花卉行業管理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資源林政股。擬訂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并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指導監督林木憑證采伐、運輸;指導公益林管理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以及山區綜合開發工作。提出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綜合性政策建議;擬訂相關法治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林業行業執法監督,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聽證相關工作;承辦林業行業許可相關工作;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訂全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合理調整林業產業發展布局,促進林業產業的協調發展;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培養和扶持林業龍頭企業,實施林業品牌戰略;加強林業生產的宏觀管理;負責林業產值統計工作;監督實施林業產業技術標準,加大對林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指導林下經濟發展;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林業要素市場、維護經營林業產業者合法權益;負責林業行業安全生產;負責林業行業招商引資工作;統籌協調“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牽頭編制和修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行政權力責任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牽頭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和各類證明(蓋章)材料,編制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辦事指南和示范格式文本等工作;牽頭負責“互聯網+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建設、管理和使用,負責政務窗口的綜合管理,負責進駐政務窗口項目的受理、綜合協調督促辦理、結果回復。
(六)自然保護地管理股。監督管理各類直接管理的風景名勝、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各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研究提出市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調整意見;協調、督促全市野生動物的重大違法行政案件的查處;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工作。
(七)森林防火股。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組織指導開展森林安全生產、防災減災、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早期火情處理等工作并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滅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八)執法股。承擔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所有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對全市范圍內車站、碼頭、木材市場、木材經營加工涉林企業、建筑工地等木材依法查驗,并對其林業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全市范圍內或途經本地違法運輸木材、野生陸生動植物及產品、違法違規采集的林木種子、松脂的行為,依法實施查處及處罰。依法查處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并對其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野生陸生動植物保護及經營利用,森林植物檢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木種子種苗生產經營進行檢查及涉林違法行為進行行政執法和處罰,依法依規對破壞濕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依法查處其它林業行政案件。負責對全市涉林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執法。承辦上級和市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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