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財評〔2023〕1號
沅江市財政局
關于進一步規范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工作的
通 知
各鎮(街道)、中心,市直各單位,市屬國有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縱深推進我市財政改革工作,切實規范財政評審流程,提升評審工作質效,確保財政投資使用效益,根據《沅江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實施辦法》(沅政辦發〔2017〕34號)等文件規定,經局黨組研究并報市政府同意,現將進一步規范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流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評審范圍
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項目應當進行財政投資評審,具體范圍包括:
(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項目;
(二)上級專項等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財政預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非稅收入、行政事
業單位收入等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以政府性資金或資產、資源清償的融資建設項目;
(五)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或專項資
金。
二、進一步明確項目評審流程
(一)資料準備:建設單位根據項目送審清單要求準備相關資料;
(二)項目受理:市財評中心項目受理組(101室)依照項目送審清單要求進行送審資料審核,對符合送審要求的項目予以受理;
(三)組織評審:評審工作人員對受理項目實行三審制(初審、復審、稽核),并形成初步評審意見;
(四)召開對審會:與項目建設有關單位召開對審會,針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溝通、取證、核實;
(五)出具評審報告:與項目建設單位達成一致評審意見,并出具評審報告。
三、進一步明確評審執行控制
(一)全部由上級專項資金投資實施的項目,上級部門已組織審核并出具了評審報告的,若無重大變更或明確要求,不再進行重復評審。
(二)機關、事業單位、市級國有企業和群團組織,全額由上級專項資金和自籌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貨物采購與服務項目,其評審起點標準與政府采購的限額標準保持一致并同步調整。評審起點標準以下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審核,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可以抽查評審,嚴禁分拆項目規避評審監督。
(三)全額或部分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含政府性基金、專項債資金、非稅收入、其他財政統籌資金)的項目,評審起點標準為30萬元(含)以上。評審起點標準以下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審核,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可以抽查評審,嚴禁分拆項目規避評審監督。
(四)送審項目資金文件中有明確用途(或該項目不可或缺)的相關費用一并納入該項目評審內容(例如:可行性研究費、勘察設計費、檢測費、協調費、監理費、造價咨詢費、暫列金額等),經評審后嚴格按評審結果實施。
(五)原則上,已啟動實施的項目,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不再受理該項目的預算評審,由建設單位對其承擔全部責任。
四、進一步明確項目投資控制
(一)項目預算送審金額控制:
1.上級財政投資、單位自籌及其他財政投資項目,送審預算金額原則上不得超出批復金額的15%;
2.EPC項目預算原則上不得超出中標金額的10%,超出部分需分管市級領導批示;
3.本級財政投資項目預算送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出批復金額的5%。
(二)使用上級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須提供立項批復文件和資金文件,并根據項目投資額度分別提供以下文件:
1.投資金額200萬元以下的項目,提供財政局分管財政評審副局長審核、分管市級領導批準的報告;
2.投資金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至2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提供財政局局長審核、分管市級領導同意、常務副市長批準的報告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主持的會議紀要(包括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書記專題會及市長辦公會等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
3.投資金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項目,提供財政局局長審核、分管市級領導、常務副市長同意、市長批準的報告(或會議紀要)。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的項目,須提供立項批復文件,并根據本級財政資金使用額度分別提供以下文件:
1.使用本級財政資金100萬元以下的項目,提供財政局分管財政評審副局長審核、分管市級領導同意、常務副市長批準的報告;
2.使用本級財政資金100萬元(含100萬元)至500萬元以下的項目,提供市財政局局長審核、分管市級領導同意、常務副市長批準的報告;
3.使用本級財政資金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項目,除提供市財政局局長審核、分管市級領導同意、常務副市長批準的報告外,還須提供會議紀要或市委、市政府(含兩辦)文件,或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文件。
(四)平臺公司等國有企業投資(含融資、自籌、財政補助等)的項目,須提供立項批復文件,并根據項目投資額度分別提供以下文件:
1.投資2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提供分管市級領導(含高新區書記)同意、常務副市長批準的報告或會議紀要;
2.投資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項目,提供分管市級領導(含高新區書記)、常務副市長同意、市長批準的報告或會議紀要。
(五)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的項目,須提供立項批復文件和自籌資金來源及資金到位的文件,并根據自籌資金額度分別提供以下文件:
1.單位自籌資金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至100萬元以下的項目,提供分管(或聯點)市級領導批準的單位黨委(組)會議紀要或報告;
2.單位自籌資金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提供市財政局局長、分管(或聯點)市級領導同意、常務副市長批準的單位黨委(組)會議紀要或報告。
(六)其他財政性資金項目(含PPP、BOT等項目),須提供立項批復文件和資金文件,并根據項目投資額度提供以下文件:
1.投資500萬元以下的項目,提供分管市級領導批準的報告;
2.投資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至2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提供分管市級領導同意、常務副市長批準的報告或會議紀要;
3.投資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項目,提供分管市級領導和常務副市長同意、市長批準的報告或會議紀要。
(七)涉及多種資金類型組合的項目,除使用市本級資金的項目按本通知第二條執行外,其他項目的送審以占主導地位(50%以上)的資金類型提供相關文件。
(八)未取得立項批復文件的應急或零星項目,須在市級領導批準的報告或會議紀要中注明項目實施內容和投資規模。
(九)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社會投資主體,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評審,以及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核查時,拒不配合或阻擾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有權停撥項目資金;發現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涉嫌犯罪的,將問題線索移送至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未按本通知執行的項目,一律不予受理評審。本通知相關事項由沅江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項目預(概)算評審申報表
2.項目預算送審清單
3.項目概算送審清單
4.項目評審辦結時限表
沅江市財政局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