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衛生健康局關于印發《沅江市衛生健康局涉企柔性執法“四張清單”》的通知

      索 引 號:4309810018/2023-1850893 發布機構:沅江市衛健局 發文日期:2023-09-29 信息類別:綜合政務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YJDR–2023–17001

       

       

       

       

       

       

      沅衛發〔2023〕90號

       

      沅江市衛生健康局

      關于印發《沅江市衛生健康局涉企柔性執法“四張清單”》的通知

       

      各醫療機構、機關各股室(站)、市衛生健康綜合監督執法局,相關單位:

      《沅江市衛生健康局涉企柔性執法“四張清單”》已由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審定并登記,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沅江市衛生健康局涉企柔性執法“四張清單”

       

      沅江市衛生健康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沅江市衛生健康局涉企柔性執法“四張清單”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1

      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

      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違法行為輕微并在責令期限改正的,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注:同一違法行為在期限內未改正或者給予處罰后三個月內再次違法的不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第一款2.《消毒管理辦法》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2

      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不符合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的

      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違法行為輕微并在責令期限改正的,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違法禁止標注內容規定除外)(注:同一違法行為在期限內未改正或者給予處罰后三個月內再次違法的不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第一款2.《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應當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有關規定。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第四十三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3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違法行為輕微并在責令期限改正的,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注:同一違法行為在期限內未改正或者給予處罰后三個月內再次違法的不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第一款2.《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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