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財政局關于印發
《沅江市市直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的通知
沅財行〔2019〕2號
市直各單位、鎮人民政府、蘆葦場、街道辦事處:
為進一步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建設, 認真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規范公務接待管理, 我們對《沅江市行政事業單位公務接待管理辦法》(沅辦字〔2014〕59 號)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沅江市市直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沅江市財政局
2019年 1 月 22 日
沅江市市直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省委貫徹實施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以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湖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參照《關于明確省直黨政機關公務活動用餐有關事項的通知》(湘財行〔2018〕62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四條 各單位工作人員在常駐地開展公務活動,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常駐地范圍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中明確的范圍執行。
第五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市直各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在不超過本辦法相關接待標準的前提下制定本單位公務接待標準。
第七條 市委接待處負責四大家主要領導公務活動的接待工作及重要招商引資活動安排。
第二章 規范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第八條 實行公函制度。省內公務外出確需接待單位接待的,由派出單位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活動(會議)通知或方案等,可由接待單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繳納伙食費,用餐標準嚴格按照當地標準執行。在省外的,按照當地規定執行。除此之外,對方單位不負責安排用餐。確因工作需要,由對方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內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為接待用餐,餐費由用餐人員在標準內據實結賬支付,接待單位不承擔協助安排用餐費用。各單位應加強對單位食堂、所屬賓館等內部接待場所的管理,確保其能夠提供以上標準內的工作簡餐。
第九條 嚴格國內公務接待范圍。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并有公函、活動(會議)通知或方案的來訪人員,屬于國內公務接待范圍。國家工作人員的休假、探親、旅游等非公務活動和個人接待活動不得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無公函、活動(會議)通知或方案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予接待。各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由主辦單位承擔費用的會議、培訓,用餐標準按照會議費、培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常駐地范圍內,因執行公務確實無法回家或回單位食堂就餐的,經單位審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標準內憑據報銷工作餐。各單位工作人員工作日在單位連續加班4小時以上及休息日在單位連續加班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的,可按不高于40元標準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單位連續加班8小時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標準安排兩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條件的,原則上在單位食堂安排就餐,確實無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標準憑據報銷。各單位應就工作餐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嚴格審批程序,定期對工作餐安排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實行對口接待。上下級黨政機關之間、同級黨政機關之間、異地黨政機關之間開展公務活動,原則上由對口部門和單位負責接待。沒有對口單位的,根據來訪單位性質和公務活動內容,相對應地由市委辦、政府辦確定接待單位。
省直各廳局處級以上領導和益陽市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兄弟縣區領導來沅,由對口部門和單位負責接待,視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相關市領導參加。
益陽市級以上的領導來沅接待工作,由市委辦牽頭負責,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按省委相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簡化迎來送往。不得在車站、一級公路出入口、機場、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接,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陪同人員。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不得層層多人陪同。市主要領導下基層,陪同的市直部門負責同志不超過2人,鄉鎮或接待單位安排1人陪同。其他市領導下基層,鄉鎮只安排1名與考察調研工作相關的負責同志陪同。基層主要負責同志可不陪同。
市直部門負責同志下基層,不得要求鄉鎮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參加陪同。
各考察點負責同志均在考察點介紹情況,不得隨車同行。
第十四條 嚴格食宿標準。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和水果,接待單位安排工作餐要嚴格按規定標準執行。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據人數采用圓桌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我市本地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鮑魚、燕窩、魚翅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五條 堅持低碳環保出行。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盡量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安全警衛規定。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盡可能縮小警戒范圍,不得清場閉館。市領導到基層調研和出席公務活動,不得違反規定用警車開道,不得封路,不得限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由相關負責同志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接待清單與派出單位公函、活動(會議)通知或方案要相一致,一起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第三章 嚴格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科學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各部門單位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單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并定期進行調整。有內部食堂的要盡量在本食堂按工作餐標準進行接待。
我市公務接待住宿標準,省部級每人每天不得超過800元,廳局級每人每天不得超過450元,其余人員每人每天不得超過330元。
我市公務接待用餐標準,按每人每餐省部級200元,廳局級160元,縣處級及以下14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同一批次接待人員,按用餐人員中最高職務級別對應的標準安排用餐。除按規定的陪餐人員之外,確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八條的標準安排工作餐。
各單位及各鄉鎮場、街道辦事處開支標準應當報市紀委和市財政局備案,標準不得高于市本級統一標準。
第十九條 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額限定。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各單位全年接待經費總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全年接待經費總額。
第二十條 規范資金支付。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單位應當采用銀行轉帳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條 嚴格支出報銷審核。接待費憑據報銷,報銷憑證包括與當次公務接待活動相符的原始票據、派出單位公函、活動(會議)通知或方案和接待清單。不得報銷任何超范圍、超標準以及與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四章 嚴肅國內公務接待紀律
第二十二條 嚴格公務外出活動紀律。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檢查指導、學習培訓、研討交流等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二十三條 嚴格公務接待行為紀律。不得超規格、超標準接待,不得隨意增加接待項目,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和收受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四條 嚴格接待經費管理紀律。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和其他專項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五章 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主體。市紀委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對各行政事業單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各單位應當定期匯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市財政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接受社會監督。市紀委、監察局每年應當會同財政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嚴格責任追究。紀檢監察機關要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加強對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及時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招商引資、組織各類展會、經貿洽談會等,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辦法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
第三十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通知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沅江市行政事業單位公務接待管理辦法》(沅辦字〔2014〕59號)相應內容同時廢止。
沅江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9年1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