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政策解讀

      索 引 號:4309810018/2023-1703998 發布機構:沅江市市監局 發文日期:2023-01-09 信息類別:綜合政務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立法背景

      《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湖南省第一部關于社會信用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標志著湖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入了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近年來,我省積極探索社會信用建設,在社會信用信息歸集、平臺建設和信用應用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也存在信息使用、信息共享、信用監管機制不健全、失信懲戒不夠等問題,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調整和規范。

      《條例》聚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難點問題、群眾關切和社會反響強烈的突出問題,進行了全面的規范。明確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和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規范了守信主體的激勵措施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范圍;對信用主體權益保護設置了專章,在制度設計層面對信用主體的知情權、異議權、修復權等作了規定;明確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開展誠信教育;國家機關應當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財政資金支持等活動的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依法進行查詢和利用。

      《條例》進一步規范社會信用監督管理,完善信用聯合獎懲、信用監管、信用便民惠企等信用應用服務,加強政務、商務、社會的誠信建設和司法公信建設,進一步發揮社會信用在創新社會治理、提高監管能力和服務水平等方面的基礎性作用。

      《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解讀

      一、哪些情形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條例》規定,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當依法在嚴重失信名單中標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信息,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實施懲戒。

      二、失信主體如何修復自己的信用?

      《條例》規定,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外提供信用主體失信信息查詢服務的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在查詢期限內,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向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書面修復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受理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不再對外提供失信信息查詢。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不予修復的除外。

      三、守信主體有哪些好處?

      《條例》鼓勵市場主體、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對守信主體給予優惠便利,對失信主體采取取消優惠等措施。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鼓勵市場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對守信主體采取給予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勵金融機構對守信主體在融資授信、利率費率、還款方式等方面給予優惠或便利,對失信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行業信用建設,依據行業自律公約、行業協會商會章程對守信主體采取重點推薦、提升會員級別等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業內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會員級別、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

      四、《條例》對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劃出“紅線”:

      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構、篡改、違規刪除非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非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社會信用信息的;

      (四)通過虛假宣傳、承諾評價等級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五)對信用主體進行惡意評級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侵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專家解讀之一:

      湖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里程碑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保障,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2年5月26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并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湖南省第一部關于社會信用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標志著湖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入了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對于湖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條例》的出臺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不強。誠信一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的總體要求。2014年6月,《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年—2020年)的通知》,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作出系統部署。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推進誠信建設”的目標。黨中央、國務院《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等文件,明確提出要深入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推動出臺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規。今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中辦發〔2022〕25號),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置于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來考慮,強調信用要與國民經濟體系各方面各環節深度融合,不斷完善信用記錄,強化信用約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長效機制,使誠實守信成為市場運行的價值導向和各類主體的自覺追求。省第十二次黨代會和省“十四五”規劃綱要均明確提出,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稐l例》的出臺,將為我省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提供堅實法制保障。

      二、《條例》的出臺是加快和完善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近年來,我省在社會信用建設方面進行積極探索,在社會信用信息歸集、平臺建設和信用應用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亟須通過立法將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范。同時,全省社會信用建設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信用建設中部門職責不清晰,信息使用、信息共享、信用監管機制不健全等問題,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調整和規范。另外,失信問題造成的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小到虛假廣告、假文憑假證件、醫鬧病鬧,大到制假售假、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電信詐騙,損害人們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讓社會公眾和市場企業深受其害,嚴峻的社會誠信建設形勢呼喚社會信用立法的出臺,通過制度固化誠信,構建起堅固的社會信用法律大廈,促進社會文明煥發新容?梢,《條例》的出臺,對于解決當前我省社會信用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推進我省社會信用建設規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發揮社會信用在創新社會治理、助推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是供需有效銜接的重要保障,是資源優化配置的堅實基礎,是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國民經濟循環高效暢通、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對于信用以及信用工具的需求愈發強烈。制定出臺《條例》將進一步規范社會信用監督管理,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提高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有利于加快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共建共享,完善信用聯合獎懲、信用監管、信用便民惠企等信用應用服務,規范和促進信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加強政務、商務、社會的誠信建設和司法公信建設,進一步發揮社會信用在創新社會治理、提高監管能力和服務水平等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將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現代化新湖南建設。

      《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專家解讀之二:

      以權利保護為核心的地方性信用立法

      加強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保障,是改善與提升營商環境的重要手段,是現代國家治理的重要表征。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先后作出了許多決議并出臺了一系列文件。但是總體而言,我國信用立法還很滯后。在理論界,有關信用立法的研究成果依然闕如;在立法層面,雖然有數十部法律法規為嚴重失信聯合懲戒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總體而言,立法的位階不高、系統性欠缺以及內容粗疏等問題較為突出。為了滿足現實需求,各省、市、自治區開始了地方立法的探索,相繼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問世。地方性法規彌補了上位法缺失所出現的系列問題,為未來的社會信用法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但是由于對社會信用的功能定位認知的偏差,不少立法重權力運用而忽略權利保護的傾向,這與社會信用立法目的相沖突。

      《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立足于系統、全面地規范全省社會信用管理工作。內容包括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社會信用信息的征集與披露、社會信用信息應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的規范與發展以及法律責任。內容豐富,既包括宏觀環境建設,又注重主體信用權益保護;既有理念層面的宣示,亦有操作層面的具體方法?梢灶A見,《條例》將為我省的社會信用工作提供堅實的基礎。

      《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對公加強私權利的保護。首先,《條例》嚴格限定了聯合失信懲戒清單的制定。失信聯合懲戒作為信用管理工作的“重器”,為廣大執法者所青睞。但是失信聯合懲戒開始泛化,一些地方性立法開始擴大失信聯合懲戒的范圍,廣大信用主體動輒得咎。懲戒的泛化嚴重損害了信用主體的利益,偏離了法治軌道。針對有些地方擅自通過編制失信聯合懲戒清單而擴大懲戒范圍,《條例》第24條規定“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納入范圍的特別規定,應當由地方性法規設定”,而且補充清單的編制必須征求意見并予以公開。為了避免有些地方將聯合懲戒隨意關聯、升級懲戒檔次等濫權行為,《條例》第29條規定“對信用主體實施失信懲戒措施,應當與信用主體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不得超越法定條件、種類和幅度”。

      《條例》開辟專章保證信用主體權益得到保護。第五章“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一章中系統地規定了信用主體的權益,具體包括信用主體的知情權、異議權以及修復權。知情權是信用主體的基礎性權利,是異議權和修復權的基礎;異議權是在自身信用信息出現錯誤、遺漏時,信用主體有權要求完善或者修改的權利。修復權是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后,可以提出修復請求,符合條件的,應當得到修復!稐l例》不僅僅規定了實體權利本身,而且規定了權利的行使方式。

      《條例》對權力的行使進行了約束!稐l例》第五章在規定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同時,對權力部門的義務也做出了相應規定。一是對于信用主體提出的權利請求,《條例》規定相關部門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處理。較之其他地方性立法,《條例》規定的時限更短,這將敦促相關機關勤政。二是規定了權力機關的主動審查義務!稐l例》第34條規定,當據以認定失信的生效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同級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相應修改。三是明確公權力機關及工作人員在處理社會信息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條例》規定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應當真實準確地反映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稐l例》第39條第2款規定:“信用服務機構進行信用評級時應當客觀真實,不得對信用主體進行惡意評級”。當然,囿于法規篇幅限制等原因,《條例》還存在對信用主體某些權利行使的具體操作規定不夠詳細等問題,有待于在具體工作層面細化實化,但其對權利保護理念的充分體現,足以讓這部《條例》熠熠生輝。

      《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專家解讀之三:

      夯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數據基礎

      社會信用信息征集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是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前提,《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第三章專門就“社會信用信息征集與披露”進行了規定,為全省開展社會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應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自然人、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政府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等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分為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其中公共信用信息一般由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能、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如常見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都屬于公共信用信息范疇;而非公共信用信息一般由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等在依法履行職能、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也可以由信用主體自主申報,如企業征信報告、企業主動信用承諾等都屬于非公共信用信息范疇。

      目前,國家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社會信用信息征集與共享機制,形成了國家總平臺(信用中國)、省級樞紐、市州節點以及縣(市、區)子節點等四級聯動平臺網絡,湖南省依據“誰產生、誰報送、誰負責”原則開展區域信用信息征集和共享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信用信息管理的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信用信息共享不全面,應共享的信用信息未按規定提供;信用信息征集不及時,未在規定時限及時報送更新;信用信息征集不準確,出現關鍵信息內容缺失和信息邏輯錯誤;非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無據可依等問題。《條例》對于進一步規范全省信用信息征集提供重要依據、工作要求和操作辦法,這些問題將得到有效規范和解決。

      一是確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具體范圍和責任!稐l例》規定,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由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組成。目前,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包括信用主體登記注冊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等11個大項內容,采取全國統一標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由地方性法規另行設定。全省各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需要依托本區域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目錄規定的范圍和頻率,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因此,《條例》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產生的哪些信息要歸集、什么時候歸集以及向哪里歸集的具體問題。

      二是確定了非公共信用信息的來源和應用方法。《條例》規定,非公共信用信息由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等在自身生產經營、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也可以是信用主體自主申報或承諾的信息,鼓勵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按照約定向本區域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提供,并對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非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過信用主體主動公開、授權查詢等方式進行披露。因此,《條例》明確了非公共信用信息由誰產生、由誰提供以及主要用途等具體問題。

      貫徹落實好《條例》規定,依據《條例》高質量推進信用信息征集共享,關鍵是要把握好全量、精準、及時、安全“四個維度”。一是全量征集,編制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依法依規明確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的具體責任清單,并以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為突破口,建立健全非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機制。同時,加強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全量征集的服務和監測,實現信用信息征集任務的自動化分解、未報預警、漏報智能感知和監測分析能力。二是精準征集,加強信用信息質量控制,制定信用信息質量標準規范,依托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各級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開放信用信息質量校驗服務能力,提高精準征集的技術保障水平。三是及時征集,嚴格落實信用信息目錄清單規定的征集時限要求,推動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與全省各級各部門業務系統的互聯互通,通過系統自動化技術對接提高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效率。四是安全征集,嚴格落實信息征集共享范圍和應用方式,建立信用信息在征集共享全過程的安全保障,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傳輸、存儲以及應用環節進行加密處理,實現信用信息安全態勢自動感知、安全威脅預警和安全審計。

      《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專家解讀之四:

      以政務誠信引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政務誠信是指政府要對社會、對公民恪守信用準則,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踐諾,發揮政府在誠信建設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取信于民,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設誠信社會的重要基礎,對于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領其他領域信用建設、弘揚誠信文化、培育誠信社會具有重要而緊迫的現實意義。《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就加強政務誠信建設作出明確規定,這些規定是對《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湘政發〔2018〕18號)相關內容的法律化、規范化。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企業無信,則難求發展;社會無信,則人人自危;政府無信,則權威不立,F代政府必須是法治政府,應有之義就是講誠信。政務誠信被譽為社會信用的“定盤星”,正因為政府擔負著引導、示范、監督和管理社會信用的職責,更需要率先垂范,時時講誠信、處處守誠信。為了推進政務誠信建設,《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發揮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信用建設中的示范表率作用,誠信施政、誠信作為、誠信執法,增強決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近年來,因黨委政府換屆、領導干部崗位變更,招商引資和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出現政策措施不落地、解決招商引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的歷史遺留問題時不作為、合法合同或承諾不兌現等問題時有發生。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就明確要求:“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备鞯卣块T葆有法治意識和契約精神,本是底線“標配”,不按合同辦事,說變就變,企業必然無所適從。為了推動政府守信踐諾,《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根據經濟學的觀點,政府是由無數“經濟人”(政府工作人員)組成的一個組織,“經濟人”是有理性的,他們會對自身行為要付出的成本進行衡量。如果政府工作人員為其失信行為付出的代價和成本高昂,得不償失,他們必然會在以后的行政活動中信守承諾,不敢失信。為了促進政務誠信記錄和應用,《條例》規定: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應當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對造成政務失信行為的政府或者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對存在政務失信記錄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采取限制評優評先等處理措施。

      貫徹落實《條例》,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就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將堅持依法行政、陽光行政和加強監督作為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手段,將建立政務領域失信記錄和實施失信懲戒措施作為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的主要方面,將危害群眾利益、損害市場公平交易等政務失信行為作為治理重點,循序漸進,不斷提升公務員誠信履職意識和各級人民政府誠信行政水平,真正發揮好政務誠信作為“第一誠信”的地位和作用,打造誠信社會的標桿,撐起整個社會信用大廈的頂梁柱。當政府形象公開公正、誠信清廉,當公務員隊伍守法守信、高效廉潔,社會風氣自然會變得風清氣正,民眾也會更有獲得感、更有良好預期,更有干勁揮灑才華,為國家進步盡職盡責。而這,正是建設誠信政府的深層次意義。

      (作者:劉宗勝,湘潭大學信用風險管理學院教授)

      《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專家解讀之五:

      一部有“溫度”的地方性信用法規

      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而信用主體的權益保護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社會主體在信息時代中行使知情同意、異議修復等基本權益的有效保障。

      2020年5月頒布的《民法典》,首次在我國基本法律層面確認和保護信用主體權益,并使得信用主體權益由一項側重于金融征信領域的權利,上升到一項普遍的民事權益,明確了信用權的人格權屬性、請求權內容以及相對方,但是在法律關系、責任主體、責任類型上尚不明確!逗鲜∩鐣庞脳l例》的頒布,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前述內容的缺失。

      信用主體權益保護顯然是人民群眾十分關心的問題,也是體現社會溫度的重要內容。為此,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作為《條例》的重要內容,作專章設置,對信用主體的知情權、異議權、修復權等作了規定,并且還針對損害信用主體權益的行為設置了相應的罰則。

      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體現為若干具體的權能,從權能的表現上看,可區分為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積極權能是指信用主體對自身信息控制和救濟的權能,包括知情權、同意權、訪問權、收益權、復議訴訟權等,其核心內容為“知情同意”。消極權能是指信用主體排除自身信息遭受侵害的權能,包括修復權、異議權、刪除權等,其核心內容為“異議修復”。

      在積極權能方面,《條例》第31條明確了信用主體的知情權和訪問權,即信用主體享有查詢和復制自身社會信用信息的權利,有權知曉與其相關的社會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等情況,以及其信用報告載明的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此外,《條例》第16條規定,非公共信用信息需要由信用主體主動公開或者授權查詢等方式才可獲得,以此確認了信用主體在非公共信用信息方面享有同意權。

      在消極權能方面,《條例》在第五章中對信用信息的異議、刪除、修復、變更權益保護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稐l例》第32條明確了信用主體的異議權,信用主體發現其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或侵犯其他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異議申請保護!稐l例》第34條側重于對信用主體失信信息刪除權益的保障,即認定信用主體信用狀態的生效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的,相關部門應對信用主體失信信息進行修改!稐l例》第36條明確信用主體在滿足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條件下可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此外,《條例》第33條規定了信息提供單位主動糾正機制,若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發現其向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提供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及時更改;《條例》第35條還明確了失信信息查詢期限。

      近些年,全國法院涉及征信的民事案件成倍增加,表明公民、企業信用權益的覺醒,以及信用對經濟生活的影響力度和范圍在不斷地加深和擴大。但是,在案件判決中,卻常常會出現裁判規則不一致、同案異判情況。究其原因,是由于《民法典》雖然提出了保護信用主體權益的理念,但是部分內容上的不明確,導致了法律適用上的不確定性!逗鲜∩鐣庞脳l例》的頒布,適時地填補了這一空缺。當信用權益作為一項基本的民事權益進行法律保護,而不僅僅是行政管理手段,當保護的內容從提出理念到具體落實,這是真切地回應了人民群眾的需求,符合時代的趨勢與潮流。

      《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專家解讀之六:

      讓守信處處受益讓失信寸步難行

      長期以來,信用在我國一直被認為是道德領域的問題,難以受到法律的約束,導致信用缺失在社會各個領域普遍存在,假冒仿造、欺詐銷售、合同違約、醫鬧、拖欠工資等事件屢屢發生,這些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秩序,破壞了市場經濟,提高了交易成本。究其原因,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尚不完善,信用制度建設相對落后,社會失信成本低,懲罰措施有限,尤其缺少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相關制度安排,無法讓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因此,強化信用約束,制定聯合懲戒機制是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必由之路。堅持政府與市場、社會聯動,堅持政府推動與發揮市場作用,通過對守信者實施激勵和失信者實施懲戒,引導和倒逼政府、企業、個人及全社會誠實守信,形成推動社會誠信建設的強大合力。

      褒揚激勵守信,釋放誠實守信正能量。為推動建立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制度,《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遵守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經審查后,由國家機關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激勵措施:在實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中給予優先辦理、信用承諾、容缺辦理等便利措施;在財政資金支持和表彰獎勵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薄稐l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守信聯合激勵政策,將誠信經營企業和誠信個人名錄及時推送至省級相關部門和機構,由其負責相關聯合激勵政策在本系統、本領域的落實!贝藘蓷l羅列的激勵措施包括在行政許可、財政資金和項目支持、公共資源和日常監管等方面給予便利,都與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相關,而且具有實際操作性,能夠最大限度的實現便民惠企,讓企業和群眾少跑腿、好辦事、不添堵。

      懲戒治理失信,戴上失信行為緊箍咒。《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違反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需要采取失信懲戒措施的,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包括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需要采取失信懲戒措施的,主要針對重點領域嚴重失信的信用主體。主要行為包括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嚴重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以及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等。雖然本條沒有規定具體的失信懲戒措施,但是對失信懲戒措施清單作出了指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依規采取以下懲戒措施: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實施職業禁入或從業限制;限制任職;限制相關消費行為;不準出境;限制升學復學;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限制參加評先評優等。通過國家統一制定懲戒措施清單,可以確保懲戒措施清單的可靠性和穩定性,能夠有效的防止懲戒措施的濫用。同時又授權了地方可以依據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地方失信懲戒措施的補充清單,對制定地方失信補充清單的程序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應當廣泛征求有關地方、部門和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按照規定報送上級部門并向社會公開!奔瓤梢员U闲庞弥黧w的合法權益,又可以做到因地制宜。

      鼓勵市場應用,擴大激勵懲戒影響力!稐l例》第三十條規定“鼓勵市場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對守信主體采取給予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對守信主體在融資授信、利率費率、還款方式等方面給予優惠或便利,對失信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行業信用建設,依據行業自律公約、行業協會商會章程對守信主體采取重點推薦、提升會員級別等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業內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會員級別、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鼓勵非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使用信用信息,擴大了信用信息的適用范圍。鼓勵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機構利用社會信用信息,對守信主體提供便利、給予優惠、降低成本等,對失信主體采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將有效增強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影響力,讓各類信用主體共同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而帶動全社會提高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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