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訂目的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持國家法制統一,沅江市統計局對《沅江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進行了修訂完善,印發《沅江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
二、制訂經過
沅江市統計局于2023年10月啟動《沅江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修訂工作,在局機關內部股室征求意見建議,由沅江市統計局法規檢查股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后,《沅江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經沅江市統計局局黨組會審議通過,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印發執行。
三、主要內容說明
《沅江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分為總則、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附則三章,共二十條。
(一)總則部分(第一章)
總則部分共六條,分別對制訂目的、適用范圍、實施統計行政處罰的要求、處罰情形和適用的統計行政處罰作了規定。
(二)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部分(第二章)
第二章共十二條,主要對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檔次作了具體規定。
《沅江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第七條至第十五條分別對《統計法》第四十一條所列五種統計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檔次作了規定。
《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在《沅江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第七條和第八條中被拆分為“拒絕提供統計資料的”和“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兩種統計違法行為。《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在《沅江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第九條和第十條中被拆分為提供“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和“提供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兩種統計違法行為。《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在《沅江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中被拆分為“拒絕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和“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在《沅江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中被拆分為“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和“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沅江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二條所列統計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檔次作了規定。
《統計法》第四十二條“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 在《沅江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中被拆分為 “遲報統計資料的”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的”兩種統計違法行為。
《沅江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第十八條對《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列統計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檔次作了規定。
(三)附則部分(第三章)
附則部分共兩條,分別規定了國家統計局規定的主要價值量指標以外的指標違法情節嚴重程度,參照主要價值量指標認定的標準,結合指標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程度進行認定。明確《裁量基準》自印發之日生效,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