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茶盤洲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  

      索 引 號:4309810018/2021-1327428 發布機構:沅江市人民政府 發文日期:2021-01-26 信息類別:綜合政務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

       

      委托單位:沅江市自然資源局

      受托單位:茶盤洲鎮人民政府

      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目標,切實規范權力運行,推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政府相關文件精神,委托單位與受委托單位就行政執法權力下放與承接有關事宜,簽訂協議如下:

      一、賦權內容:

      委托單位依據《沅江市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部門賦權清單(試行)》(沅辦[2020]56號)的通知精神,將有關行政執法權賦予本協議受委托單位行使。本款所稱行政執法權指不包括行政審批權在內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征收權、行政檢查權等。具體委托事項如下:

      1、違法占用、破壞耕地的處罰。

      2、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3、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4、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處罰。

      5、拒不交還土地或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處罰。

      6、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處罰。

      7、在土地利用整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處罰。

      8、臨時占用耕地期滿1年未恢復種植條件的處罰。

      9、在臨時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10、重建、擴建在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物、構筑物的處罰。              

          11、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12、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13、對無證開采、越界開采及采取破壞性方法開采等違法采礦行為的處罰。

      二、管理要求:

      1、委托單位為受委托單位刻制在受委托范圍內與委托單位行政執法權力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專用章交受委托單位保管,并授予受委托單位辦理下放的相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時使用。

      2.委托單位有權監督受委托單位行政執法行為的實施,受委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并按照法定程序嚴格規范執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3.受委托單位應當加強相關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委托單位協助辦理相關業務指導。

      4.委托單位有權要求受委托單位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備案登記。

      5.因受委托范圍內的行政執法事項導致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案件等具體法律事務的,由受委托單位負責舉證與答復,委托單位與受委托單位共同出庭應訴。

      6.受委托單位應當負責做好行政區域范圍內本協議委托事項的信息公開和宣傳工作。

      7.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受委托單位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權力運作流程:

      委托單位有權制定相關委托事項的行政執法權力運行流程,指導與監督受委托單位行政執法行為的實施,受委托單位遵照實施。

      四、實施期限

      本協議書有效期限與沅政辦發[2020]56號文件法定有效期限一致,沅政辦發[2020]56號文件重新公布或者繼續有效的,本協議繼續有效。沅政辦發[2020]56號文件廢止的,自該文件廢止之日起,本協議自行終止。

      五、法律責任

      1.委托單位對受委托單位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后果對外承擔法律責任。但受委托單位應當切實履職,受委托單位未經委托單位書面同意或者違反有關程序進行行政執法導致行政賠償的,相關賠償由受委托單位自行負責。

      2.委托單位有權對受委托單位不適當或者違法的行政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3.受委托單位濫用行政權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委托單位有權提請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本協議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執一份,市司法局存一份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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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孫志斌                       法定代表人:聶燦

                        

                       2021年 1 21                              2021年 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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