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蔽沂2018年發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已滿三年,依法應當調整或者重新公布。
二、《通知》起草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主要政策依據是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制定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53號)等文件。
三、《通知》的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答:征地補償標準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保障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一方面,要和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和以及當地被征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進行比較。另一方面,需要和周邊的省、市區征地補償標準進行對比,實現兩者的有效銜接。有效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四、《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從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政策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起草該通知,《通知》共六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范圍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比例。同時,明確了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二是確認了征地補償區片仍以縣市區為單位劃分并公布,已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的區片單元繼續有效。三是明確了征收農用地及未利用地相應的地類系數。四是充分考慮到全省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均衡性及征地補償訴求的差異性,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作出相應調整。同時,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規定不得低于本標準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地類系數。五是規定了集體建設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規定,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六是明確了標準實施時間,保持政策的銜接性與連續性。
五、本次標準調整的主要變化是什么?
答:一是各地征地補償標準普遍有所提高。參照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物價上漲水平,在原標準基礎上普遍提高了5%左右。二是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將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標準提高至2倍。三是授權各地根據地方實際,制定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為集體經營性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