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所工作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管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全市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的管理工作。
二、辦理權限內的小汽車(國產)、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注冊、注銷登記和檢驗。
三、辦理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駕駛證申領、考試、發證以及各駕駛證的換發、補發、審驗事宜。
四、負責記滿意分駕駛人及違法清分駕駛人的培訓教育和考試工作。
五、建立健全和改進重點車輛監管機制,加強營運客車、運危車輛、校車、教練車等重點車輛的安全監管;對大型客車報廢實施全程跟蹤監督;負責運載劇毒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的審批;負責駕駛人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以及教學路線的勘查和審批。
六、加強對綜合型中隊車駕管業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七、加強對辦證大廳的管理,建立文明、規范、高效的車駕管窗口。
八、完成支隊車管所和大隊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