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2 月 27 日環境保護部、國家檔案局令第 43 號公布 根據 2021 年 12 月 13 日《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檔案的形成、管理和保護工作, 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 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 律法規,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 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在 環境保護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單位具有 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主要 包括文書檔案、音像(照片、錄音、錄像)檔案、科技檔案、 會計檔案、人事檔案、基建檔案及電子檔案等。 第三條 環境保護檔案工作是環境保護部門的重要職責,實 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 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 督和指導。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 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 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職責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完善檔 案工作管理體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 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工作納入本部門發展規 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列入工作考核檢查內容,及時研究并協調 解決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檔案工作與本部門整體工作 同步協調發展。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的有 關規定,科學合理核定檔案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加強對檔案工作經費的審計和績效考核,確保科學使用、專款 專用。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 確定文件材料的具體接收范圍,包括本部門在各項工作和活動 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 史記錄,以及與本部門有關的撤銷或者合并部門的全部檔案。 第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部門 信息化建設同步實施,推進文檔一體化管理,實現資源數字化、 利用網絡化、管理智能化。 第十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為開展檔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 條件。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檔案庫房、閱檔室和檔案整理間 應當分開。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改善 檔案安全管理條件,提供符合設計規范的專用庫房,配備防盜、 防火、防潮、防水、防塵、防光、防鼠、防蟲等安全設施,以 及計算機、復印機、打印機、掃描儀、照相機、攝像機、防磁 柜等工作設備。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管理人員培訓、交流、 使用列入干部培養和選拔任用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為檔案管 理人員學習培訓、掛職鍛煉、交流任職等創造條件。檔案管理 人員的職務晉升或者職稱評定、業務能力考核,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執行,并享有專業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 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確保環境保護檔案安全保密和有 效利用。 第三章 檔案管理機構、文件(項目)承辦單位職責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 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和工作方針、政策。經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 管理機構負責研究制定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章制度、行業標準 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 理機構依據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相 關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制度并 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部門檔案的統一管理,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 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 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負責編制本部門檔案管理經費年度預算,將檔案資 料收集整理、保管保護、開發利用,設備購置和運行維護,信 息化建設,以及檔案宣傳培訓等項目經費列入預算。 (四)負責本部門檔案信息化工作,參與本部門電子文件 全過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部門檔案數字化加工、電子文件 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以及重要檔案異地、異質備份工作。 (五)負責對本部門重點工作、重大會議和活動、重大建 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生態保護項目等歸檔工作進行監 督和指導,參與重大科研項目成果驗收、重大建設項目工程竣 工和重要設備儀器開箱的文件材料驗收工作。 (六)負責制定本部門文件(項目)材料的歸檔范圍和保 管期限,指導本部門的文件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組織檔案 信息資源的編研,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安全保管檔案并按照有 關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匯 總統計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本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 位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的數據,并報送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匯總統計本 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工作基本情況數據,并報送同級檔案 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八)負責開展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業務交流,組織檔 案管理人員專業培訓。 (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 施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布置的相關工作,并協調環境保護部 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與其他部門檔案管理機構之間的檔案工作。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文件(項目)承辦單位在本部門 檔案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文件(項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二)負責督促指導文件(項目)承辦人分類整理文件材 料,做到齊全完整、分類清楚、排列有序,并按照規定向本部 門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三)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生態保護項目 承辦單位負責制定專項檔案管理規定、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 報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后,由項目承辦單位組織 實施。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歸檔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文件材料歸檔范圍應當全面、系統地反 映綜合管理和政策法規、科學技術、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 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環境監察執法等業 務活動。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環境質量調查 等專項工作時,應當明確文件材料的歸檔要求;在檢查專項工 作進度時,應當檢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況;重大建設項 目、重大科研項目和重大生態保護項目文件材料不符合歸檔要 求的,不得進行項目鑒定、驗收和申報獎項。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文件材料歸檔工作一般應于次年 3 月 底前完成。文件(項目)承辦單位根據下列情形,按要求將應 歸檔文件及電子文件同步移交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進行歸檔, 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一)文書材料應當在文件辦理完畢后及時歸檔; (二)重大會議和活動等文件材料,應當在會議和活動結 束后一個月內歸檔; (三)科研項目、建設項目文件材料應當在成果鑒定和項 目驗收后兩個月內歸檔,周期較長的科研項目、建設項目可以 按完成階段分期歸檔; (四)一般儀器設備隨機文件材料,應當在開箱驗收或者 安裝調試后七日內歸檔,重要儀器設備開箱驗收應當由檔案管 理人員現場監督隨機文件材料歸檔。 第五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同門類、各種形式和 載體檔案的管理,確保環境保護檔案真實、齊全、完整。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分類、著錄、標引,依照《中國 檔案分類法 環境保護檔案分類表》《環境保護檔案著錄細則》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相應的 電子文件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同步歸檔。 文書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 22-2015)的有關規定執行。 照片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照片檔案管理規范》(GB/T 11821-2002)的有關規定執行。 錄音、錄像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錄音、錄像管理的有關 規定執行。 科技文件的整理歸檔,依照《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 般要求》(GB/T 11822-2008)的有關規定執行。 會計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 部、國家檔案局令第 79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事文件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組 通字〔1991〕13 號)、《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組通字〔1 991〕11 號)、《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中組發 〔2009〕12 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電子文件的整理歸檔,依照《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 理規范》(GB/T 18894-2016)、《CAD 電子文件光盤存儲、歸 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T 17678.1-1999)等文件的有關規 定執行。重要電子文件應當與紙質文件材料一并歸檔。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 檔案保管狀態,調試庫房溫度、濕度,及時對破損或者變質的 檔案進行修復。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鑒定應當定期進行。 環境保護部門成立環境保護檔案鑒定小組進行鑒定工作, 鑒定小組由環境保護部門分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辦公廳(室) 負責人,以及檔案管理機構、保密部門和文件(項目)承辦單 位有關人員組成。 對保管期限變動、密級調整和需要銷毀的檔案,應當提請 本部門環境保護檔案鑒定小組鑒定。鑒定工作結束后,環境保 護檔案鑒定小組應當形成鑒定報告,提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銷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并履行銷毀批準手續。未經鑒定、未履行批準銷毀手續的檔案, 嚴禁銷毀。 對經過環境保護檔案鑒定小組鑒定確認無保存價值需要 銷毀的檔案,應當進行登記造冊,報本部門分管檔案工作負責 人批準后銷毀。檔案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環境保護檔案的銷毀由檔案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銷毀檔案 時,檔案管理機構與保密部門應當分別指派人員共同進行現場 監督,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確認。檔案銷毀后,應當及時調整 檔案柜(架),并在目錄及檢索工具中注明。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撤銷或者變動時,應當妥善保管 環境保護檔案,向相關接收部門或者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并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文件(項目)承辦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工 作崗位變動時,應當及時對屬于歸檔范圍的文件材料進行整 理、歸檔,并辦理移交手續,不得帶走或者毀棄。 第六章 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開發 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并根據環境保護工作實際需要,對現 有檔案信息資源進行綜合加工和深度開發,為環境保護工作提 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積極開展環境保護檔案的 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明確相應的利用范圍和審 批程序,確保檔案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檔案一般以數字副本代替檔案原件 提供利用。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帶出檔案室。 利用環境保護檔案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所利用檔案 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轉借,不得對檔案原件進行折疊、剪 貼、抽取、拆散,嚴禁在檔案原件上勾畫、涂抹、填注、加字、 改字,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檔案。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 揚、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環境保護檔案的收集、整理或者開發利用等方面 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環境保護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 的; (三)將個人所有的具有重要或者珍貴價值的環境保護檔 案捐贈給國家的; (四)執行檔案法律法規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 在環境保護檔案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 依規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 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 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聯合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細 則,并報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94 年 1 0 月 6 日公布的《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 局 國家檔案局令第 13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