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資金使用基本原則
(一)市級管理原則。市政府成立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的協調、指導、督促和驗收工作。各鄉鎮及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做好相關工作。
(二)專款專用原則。獎勵資金必須按規定用于發展生豬生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開透明原則。市財政局、市畜牧水產事務中心要在全市大力宣傳國家獎勵政策,做到家喻戶曉。建立公示制度,凡獲得獎勵資金的規模養殖戶(場)、項目內容、獎勵標準及金額都必須張榜公布。
二、資金來源
根據《湖南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22年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第二批)的通知》(湘財預〔2022〕132號)文件規定,沅江市2022年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為383萬元。
三、支持方式
獎勵資金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的方式。
四、資金安排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該項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用于支持沅江生豬生產流通和產業發展,支持范圍包括:生豬生產環節的圈舍改造、良種補貼、糞污處理、防疫、保險、養殖設施設備和無害化處理等方面。2022年沅江市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縣財政統籌使用383萬元,具體如下:
(一)用于區域性糞污集中處理中心糞污收集及技術服務費(共計79萬元)
根據《沅江市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整縣推進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沅江市區域性糞污集中處理中心糞污收集及技術服務費79萬元。
(二)用于生豬產能調控的獎補(共計170萬元)
根據《沅江市鼓勵生豬生產發展的十條意見(修訂稿)》,主要用于鼓勵招商引資發展生豬生產、發展規模化、生態化、智能化生豬產業、生豬繁育體系建設、規模養殖場擴大生豬生產等獎補,共需資金170萬元。
(三)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站運行維護(共計15萬元)
列支資金15萬元用于支持沅江市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站后續項目建設獎補。
(四)防疫服務費(共計38.3萬元)
列支資金38.3萬元,主要用于生豬流行病學調查和疫病監測、疫病防控、防疫督查、儀器設備購置、技術培訓、畜禽監測等其它防疫工作服務費用等。
(五)特聘動物防疫員工作補助資金(共計4萬元)
根據《湖南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印發〈2020年湖南省特聘動物防疫專員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省級財政對由省級下達招募計劃的特聘動物防疫專員按每人2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各實施縣結合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和當地財政經費統籌支持。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增補特聘動物防疫專員數量,增補所須經費由當地財政解決。”沅江市擬增設2名特聘動物防疫專員,共需4萬元。
(六)新建或老舊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設備的升級改造(46.7萬元)
(七)生豬屠宰環節病害生豬無害化處理經費(30萬元)
以上項目資金安排根據實際情況可調劑使用,不得挪用。
五、實施要求
嚴格按照《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湘財建〔2021〕13號)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要求,堅持“引導生產、多調多獎、責權對等、注重績效”的原則,實行"先建后補",通過對公賬戶或財政一卡通撥付獎勵資金。
六、實施程序
獎勵資金在實施中分為:政策公開、項目申報、審查確定、驗收評審、資金撥付五個環節。
(一)政策公開
方案制定后,及時在沅江市人民政府網上公示公開,并利用基層防疫員、畜牧協會、規模養殖場技術培訓會等對獎勵政策進行宣傳。
(二)項目申報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規模養殖場均實行自愿申報,須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提交《沅江市2022年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申請》。建設過程中接受市畜水中心的技術指導與服務。
(三)審查確定
畜水中心組織有關人員,按照相關要求,對申報獎勵資金的單位、規模養殖場資格條件進行核查。
(四)檢查驗收
畜水中心、財政局、養殖場所在鄉鎮農業服務中心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檢查驗收小組,對實施建設的規模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驗收,并填寫驗收審核表,驗收結果在畜水中心網站公示7天。
(五)資金撥付
驗收結果公示無異議后,驗收小組將驗收審核表和有關材料上報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依據畜水中心提供的驗收審核表等資料,將獎補資金撥付給養殖場。對在檢查驗收時未按標準完成建設內容的,不得享受財政獎補資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由畜水中心、財政局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沅江市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使用領導小組,以確保對此項工作的高效推進。
(二)加強工作督導
建設過程中畜水中心專業技術人員對養殖場進行檢查指導,重點對項目進度、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等情況進行實地檢查,確保項目實施按質按量圓滿完成。
(三)強化責任追究
要廣泛宣傳各項獎勵政策,讓廣大養殖場真正了解政策、享受政策、落實政策,提高發展生豬生產的積極性。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的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做到獎勵政策公開透明,公正合理,堅決杜絕違規操作,對弄虛作假、騙取冒領、截留、挪用獎勵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取消獎勵資格,收回獎勵資金,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沅江市畜牧水產事務中心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