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一)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 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3.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 股東、發起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 股東、發起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股東、發起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 股東、發起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 股東、發起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 其他股東、發起人的,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決定或股東會決議,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創立大會會議記錄)。對《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公司組織機構人員任職須經董事會、監事會等形式產生的,還需提交董事簽字的董事會決議、監事簽字的監事會決議等相關材料。
5.住所使用證明。
6.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涉及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規范。
【2】 分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3.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和簽署確認任職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5.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分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范。
(二)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3】 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該文件;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4.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
◆ 變更住所的,提交變更后住所的使用證明。
◆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股東會決議、股東決定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 減少注冊資本的, 提交在報紙上刊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樣報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 變更經營范圍的,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公司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公司可以憑分公司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范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范圍后標注“(限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 變更股東的,股東向其他股東轉讓全部股權的,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提交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文件;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復的,提交擬轉讓股東就轉讓事宜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無須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和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文件;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劃轉國有資產相關股權的,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劃轉股權的文件,無須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 變更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的,提交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股東或發起人更名后新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 以上各項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6.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2. 人民法院要求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或者執行公務證,送達生效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合法受讓人的身份或資格證明,到被執行人股權所在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登記機關辦理。
3.股份有限公司無需進行股東變更登記。
【4】 分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分公司名稱變更,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因公司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提交變更后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分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提交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后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 分公司變更營業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營業場所的使用證明。
◆ 分公司變更企業類型的,提交變更后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 分公司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負責人的免職文件、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件復印件(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和簽署確認任、免職信息即可)。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 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分公司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三)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5】 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決議或者決定,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3.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 有限責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確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簽署確認;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
◆ 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簽署確認。
◆ 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提交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書。
4.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5. 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
2.因合并、分立而辦理公司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3項材料,提交合并協議或分立決議、決定。
3.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2、3、4項材料,需要提交《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6】 分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分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
(四)撤銷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7】 撤銷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公司撤銷變更登記申請。申請應當載明公司名稱、申請撤銷的變更登記事項及登記時間、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文號、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文號、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項、權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等內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公司加蓋公章。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3.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撤銷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2.公司簽署的撤銷變更登記申請可自擬。
(五)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規范
【8】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因合并(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公司,除按照本規范提交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決議或決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關于通過合并協議的決議或決定外,還需提交合并各方簽署的合并協議。合并協議應當包括:合并協議各方的名稱,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稱,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合并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簽約日期、地點以及合并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分立決議或決定應當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稱,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分立后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
◆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2.通過報紙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合并(分立)公告應當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稱,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
3.合并(分立)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設公司的經營范圍、存續公司新增的經營范圍中,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6.因合并(分立)辦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的,提交載明合并(分立)情況的解散公司的注銷證明或載明分立情況的存續公司的變更證明。
注: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進行清算的,注銷登記可以不提交清算報告,但是合并協議、分立決議或決定中載明解散公司需先行辦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應當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 涉及換照且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請其分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合并(分立)前分公司歸屬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公司申請該分公司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協議復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決議或決定復印件。
3.新設或存續公司的章程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載明合并(分立)情況的導致公司解散的注銷證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
5.因合并(分立)新設或存續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7.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請其持有股權所在公司的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合并(分立)前所持其他公司股權屬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申請持有股權所在公司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協議復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決議或決定復印件。
3.載明合并(分立)情況的解散公司注銷證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
4.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5.因合并(分立)新設或存續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7.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非公司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一)非公司企業開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1】非公司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企業法人組織章程(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3.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 其他主管部門(出資人)的,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4.主管部門(出資人)的出資證明。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國有企業或者事業法人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或者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工會的,由上一級工會出具證明。
5.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6.住所使用證明。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或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適用本規范。
【12】營業單位、非法人分支機構開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主管部門(出資人)主體資格證明。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其他主管部門(出資人)的,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3.地址的使用證明。
4.營業單位、非法人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和簽署確認任職信息即可)。
5.主管部門(出資人)或企業法人出具的資金數額證明。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僅限非法人分支機構提供)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營業單位、非法人分支機構必須報經批準的或營業單位、非法人分支機構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設立的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企業法人申請設立的、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申請開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適用本規范。
(二)非公司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3】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
◆ 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變更后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 變更經濟性質的,提交變更批準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企業法人因資產權屬轉移而導致經濟性質變化的,應當同時申請主管部門(出資人)變動備案,按相關提交材料規范提交材料。
◆ 變更經營范圍的,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 變更注冊資金的,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國有企業或者事業法人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或者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工會的,由上一級工會出具證明。
◆ 變更經營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變更企業法人營業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業章程或者企業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 以上各項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 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14】增設/撤銷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增設/撤銷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交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3.撤銷分支機構的,提交被撤銷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增設/撤銷分支機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15】營業單位、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事項相關證明。
◆ 名稱變更,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
因隸屬企業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支機構名稱的,還應提交變更后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 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原任負責人的免職文件、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件復印件(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和簽署確認任、免職信息即可)。
◆ 變更地址的,提交變更后地址的使用證明。
◆ 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 變更資金數額的,提交主管部門(出資人)或企業法人出具的資金數額證明。
◆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其他從事經營活動單位及登記的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三)非公司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6】非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批準企業法人注銷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責令企業法人關閉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對企業法人破產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復印件。
4.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5.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6.企業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
2.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2、3、4項材料,需要提交《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17】 營業單位、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文件。
3.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4.公章。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其他從事經營活動單位、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申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
三、非公司企業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8】非公司企業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非公司企業法人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
2.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批準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應明確企業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情況。
3.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申請按《公司法》改制的,應當提交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的批準決議。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申請按《公司法》改制的,應當提交鄉或者村的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者代表全體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批準決議或批準文件復印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按《公司法》改制或變更登記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5.企業債權銀行出具的金融債權保全證明文件和人民銀行總行或其派出機構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確認文件(中小企業改制提交)。
6.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改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全體股東簽署。
◆ 改制后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加蓋公章。
◆ 改制后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股東簽署。
◆ 改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7.改制后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 股東或者發起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 股東或者發起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股東或者發起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 股東或者發起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 股東或者發起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 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8.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改制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提交股東決定;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或者創立大會會議記錄;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9.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決定或股東會決議,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創立大會會議記錄)。對《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公司組織機構人員任職須經董事會、監事會等形式產生的,還需提交董事簽字的董事會決議、監事簽字的監事會決議等相關材料。
10.改制同時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
11.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改制為公司適用本規范。
四、 企業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9】公司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備案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3.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 章程備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 董事、監事、經理備案。提交有關董事、經理、監事任職發生變動的文件。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決定或股東會決議,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創立大會會議記錄)。對《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公司組織機構人員任職須經董事會、監事會等形式產生的,還需提交董事簽字的董事會決議、監事簽字的監事會決議等相關材料。
◆ 公司清算組備案。提交(1)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關于成立清算組的股東大會記錄(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關于成立清算組的股東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批準文件復印件。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無須提交股東會決議,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的決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還應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還應提交行政機關的相關決定;(2)清算組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關事項申請備案的適用本規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清算組成員備案適用本規范。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不適用本規范。
2.公司備案與公司有關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20】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備案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3.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 章程備案。提交修改后的企業法人章程或者企業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 非公司企業法人主管部門(出資人)變動備案。提交(1)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同意其轉讓的批準文件、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同意其受讓的批準文件復印件。(2)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與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簽署的轉讓協議(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劃轉的可不提交)。(3)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其他主管部門(出資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4)變動后的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國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提交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法人修改企業章程等事項申請備案的適用本規范。
2.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與非公司企業法人有關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五、 合伙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21】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 合伙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合伙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合伙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 合伙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 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4.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應載明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出資情況或提交經全體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5.主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報經批準的或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適用本規范。
【22】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
◆ 變更主要經營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的主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變更經營范圍的,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合伙企業變更企業類型的,應當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業變更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 合伙人姓名(名稱)、住所變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稱)、住所變更證明文件,變更后新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 退伙變更的,第2項的變更決定書應當載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請書的附表“全體合伙人名錄及出資情況”。
◆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入伙協議、提交申請書的附表“全體合伙人名錄及出資情況”。
(1)合伙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合伙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3)合伙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4)合伙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5)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伙事務的代表變更的,提交其繼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繼任委派書。
◆變更執行事務合伙人名稱或姓名的,提交執行事務合伙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變更后新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合伙人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出資的,提交全體合伙人對該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無需提交本項材料。
4.變更事項涉及修改合伙協議的,應當提交由全體合伙人簽署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修改或補充的合伙協議。
5.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6.涉及換照的且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7.備案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合伙協議修改備案的,應提交全體合伙人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修改或補充的合伙協議。
◆注銷清算人備案的,提供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及清算人成員名單;清算人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其他事項備案的,無需提交本項材料。
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適用本規范。
2、合伙企業備案登記僅需提供第1、7項材料。
【23】合伙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伙企業依據《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中應載明已經在報紙上刊登企業清算公告的情況)。
4.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
2.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2、3項材料,需要提交《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24】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和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和簽署委派信息即可)。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報經批準的或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6.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本規范。
【25】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提交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提交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協議作出的任免決定及新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和簽署確認任、免職信息即可)。
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無需提交本項材料。
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5.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適用本規范。
【26】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分支機構決定書。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注銷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4.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
六、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2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即可)。
3.企業住所使用證明。
4.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范。
【28】個人獨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
◆ 變更投資人的,應提交轉讓協議書或法定繼承文件,以及變更后投資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即可)。
◆ 變更企業住所的,應提交變更后的住所使用證明。
◆ 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資人姓名和居所變更證明,變更后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 變更經營范圍的,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無需提交本項材料。
3.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
4.備案相關事項證明文件
◆ 增設分支機構備案的,提交設立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 撤銷分支機構備案的,提交分支機構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復印件。
其他事項備案的,無需提交本項材料。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范。
【29】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3.清算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的證明。
4.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范。
2.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2、3項材料,需要提交《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30】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3.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和簽署委派信息即可)。
4.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5.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范。
【31】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提交變更后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負責人的,提交投資人免去原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文件、委派新任分支機構負責人文件及其身份證件復印件(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和簽署確認委派、免職信息即可)。
◆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資人姓名和居所變更證明,變更后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變更經營范圍的,涉及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提交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無需提交材料。
3.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
注:
1. 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
資企業分支機構辦理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32】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清算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的證明。
3.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辦理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