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具有本市戶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獨立生活的孤兒。
辦理流程: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并提出初步意見→市民政局審批→發放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