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23-05-08
      關于印發《沅江市市場主體歇業紓困幫扶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7-04 15:25 信息來源:沅江市商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作者: 瀏覽量: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沅江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相關單位:

      現將《沅江市市場主體歇業紓困幫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沅江市商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71


       

      沅江市市場主體歇業紓困幫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穩經濟大盤穩市場主體的政策部署,增強市場活力和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加快歇業市場主體復工復產復商復市,護航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歇業,是指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的登記機關。

      第二章   程序規定

      第四條 市場主體決定歇業,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

      第五條 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申請書;

      (二)歇業備案承諾書。

      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第六條 市場主體延長歇業期限,應當于期限屆滿前30日內按規定辦理;歇業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 

      第七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相關法律文書向其填報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送達。除填報實際地址外,可以增加市場主體電子郵箱等電子送達地址。

      第八條 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恢復經營:

      (一)市場主體自主決定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市場主體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

      (三)市場主體備案的歇業期限屆滿的;

      (四)累計歇業滿3年的。

      市場主體應當在上述第(一)、(二)項情形發生后30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終止歇業。第(三)、(四)項情形發生后視為自動恢復經營。

      第九條 市場主體恢復營業時,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及時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第十條 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后,決定不再經營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符合簡易注銷條件的通過簡易注銷程序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章  歇業幫扶措施

      第十一條 在各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歇業專窗”,建立歇業市場主體信息共享機制,登記機關及時將歇業市場主體信息共享給人社、稅務、公積金、法院、銀行以及有關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主管部門,實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務”。

      第十二條 歇業市場主體在“歇業”期間,保留其主體地位和經營資格,不吊銷營業執照,不作為“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對象,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影響市場主體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簡化市場主體歇業環節的稅收報告和納稅申報。(一)市場主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6)第三十條規定辦理歇業的,不需要另行向稅務機關報告。(二)歇業狀態的市場主體依法應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可按如下方式簡并所得稅申報,且當年度內不再變更:1.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按月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其總機構辦理歇業后,總機構及其所有分支機構可自下一季度起調整為按季預繳申報;僅分支機構辦理歇業的,總機構及其所有分支機構不調整預繳申報期限。2.未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按月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辦理歇業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調整為按季預繳申報。3.按月申報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調整為按季預繳申報。(三)歇業狀態的市場主體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與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的且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申請階段性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期滿后恢復原比例繳存;申請緩繳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期滿后恢復正常繳存并補繳。在此期間,繳存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 歇業市場主體歇業期間如有存續經營性貸款,到期還款確實困難的,可以向商業銀行提出貸款展期或調整還款計劃申請,商業銀行可按照市場化原則,統籌自身風控要求、歇業市場主體經營狀況以及歇業期限等因素予以酌情處理。

      第十六條 歇業市場主體涉及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探索優化審批服務的創新舉措,采取并聯辦理、聯合評審、延長或取消許可有效期限等措施,最大程度方便市場主體恢復經營。開展分類分級的差異化監管,動態調整歇業市場主體的監管類別,除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與職工依法協商勞動關系處理等有關事項。歇業期間,市場主體應對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按有關規定支付工資或生活費,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市場主體歇業的,可以與職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歇業市場主體的職工如有意向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可按照相關流程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意向辦理失業登記的,可按照相關流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及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法律文書、通知、提醒函等向市場主體備案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進行送達,不再向其登記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進行送達。

      第十九條 實行用水、用電、用氣欠費不停供政策,設立3個月的費用緩繳期,減輕困難企業壓力,減少企業經營成本。

      第二十條 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加大對歇業恢復后服務業和工業領域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符合條件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規定予以貼息。

      第二十一條 針對特困行業企業,實行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政策,將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5個特困行業緩繳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保費政策延至20221231日,并擴圍至其他特困行業。其他特困行業的范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復工復產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和轉崗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積極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采取企校雙師帶徒、工學交替培養、脫產或半脫產等模式,組織企業職工開展學徒制培訓,以中級技術工人、高級技術工人為培養目標的,每年分別按6000/人、8000/人的標準給予企業補貼,對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后列入學徒培養計劃的,可按規定向企業預支培養補貼資金總額的50%的培訓補貼。

      第二十三條 針對歇業期間與市場主體解除勞動關系的,繼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對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發放臨時生活補助。保障范圍為20211月至202212月期間新發生的參保失業人員。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1231日。

      第二十四條 深化復工復產重點企業公共就業服務聯系制度和產業園區用工服務保障,動態調整重點企業清單,設立人社服務專員,通過“湘就業”平臺發布崗位、線上線下招聘、產業工人培養基地定向輸送、校企合作對接等方式,為重點企業提供全方位、多渠道、常態化的公共就業服務。對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企業,提前介入指導穩崗,同步為被裁減人員提供就業幫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歇業期間,市場主體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原登記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不改變歇業市場主體的登記管轄。

      第二十六條 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監管部門不再對歇業市場主體實施抽查、檢查。

      第二十七條 歇業期間,市場主體應當按時公示年度報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歇業的市場主體應簽署《歇業備案承諾書》,并對申請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承擔提交虛假信息和違反信用承諾的責任。市場主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辦理備案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歇業市場主體未按照規定公示終止歇業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處理和處罰。

       

      第五章  實施要求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沅江市商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如與國家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27 1日起在全市實施,有效期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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