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審核行為,嚴格行政裁量權,保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審核工作質量,提高行政審批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結合相關技術規范及審核工作實際,制定此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沅江市本級從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審核工作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行政許可相對人。
第三條行政審批服務審核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件必審的原則。
第四條沅江市住建局負責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審核的審核工作。
第五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審核環節:
窗口受理(初審)—主管領導審核——窗口辦結《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行政審批相對人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審核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施工圖審查意見告知書和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及備案表(含消防審查);
2、建筑施工中標通知書(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提交);
3、監理中標通知書(按規定須實施監理,且依法必須招標的提供);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6、用地批準手續;
7、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承諾書;
8、湖南省建筑施工開工安全生產條件承諾書;
9、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行政審批相對人應按照上述條件向市住建局駐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提出審核申請。
第七條行政審批相對人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審核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要與一體化平臺三化事項同步)
1、施工圖審查意見告知書和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及備案表(含消防審查);(1份)
2、建筑施工中標通知書(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提交);(一份)
3、監理中標通知書(按規定須實施監理,且依法必須招標的提供);(一份)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份)
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份)
6、用地批準手續;(一份)
7、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承諾書;(一份)
8、湖南省建筑施工開工安全生產條件承諾書;(一份)
9、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一份)
第八條受理(初審)
完成時限:2個工作日。(要與一體化平臺三化事項同步)
窗口負責審批事項的受理(初審)工作。
初審內容:
1.申請事項是否屬于行政審批事項;
2.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局職權范圍;
3.申請材料要件是否齊備;
4.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格式;
5.申請材料是否有明顯的打印錯誤、裝訂錯誤或其它錯誤。
窗口經辦人員對上述內容初審后,并針對具體情況做以下處理:
1.受理:對屬于本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向行政審批相對人出具《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
2.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日內一次告知行政審批相對人。可以當場補充更正的,應當場通知行政審批相對人補充更正。行政審批相對人當場不能進行全部補充更正的,向行政審批相對人出具《申請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將需要補充更正的內容一次性書面告知行政審批相對人并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3.不予受理:對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行政審批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屬于其它部門受理的,告知受理部門和具體信息,并向行政審批相對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
上述材料一式兩份,一份交行政審批相對人,一份由審批辦(窗口)存檔。正式受理的,窗口將《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附申請材料轉主管領導審核。
第九條審核
完成時限:2個工作日。(要與一體化平臺三化事項同步)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審核予以受理的,窗口應及時將受理后的申請材料附《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申請行政許可材料清單》轉主管領導進行審核。
主管領導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進行審核。
主管領導應對審核方式和審核時間做出安排,對需聽證的應依法組織聽證,并將相關內容告知行政審批相對人。
主管領導在審核后,根據下列兩種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主管領導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相關欄目填寫意見后轉送達環節。
2.經審核提出修改意見的,主管領導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相關欄目填寫意見后轉送達環節。
第十條送達和辦結
完成時限:1個工作日。(要與一體化平臺三化事項同步)
1. 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2.經審核不合格的,申請單位修改設計后按照原程序報審。
行權決定作出后,經過公示,窗口負責在規定的時限內內送達行政審批相對人并填寫《行政許可文書送達回證》和《行政許可辦結報告》。
送達方式以行政審批相對人到窗口領取為主。送達同時窗口將審批事項抄告市住建局。
行政審批相對人領取因難的,經行政審批相對人同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送達:
1.行政審批相對人委托的代理人憑行政審批相對人簽與的委托書及行政審批相對人有效身份證明代為領取;
2.郵寄送達;
3.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采取公告送達。
第十一條窗口應在送達批準文件的同時將辦結情況抄送氣象局。
第十二條窗口工作人員應在審批辦結后30日內完成審批檔案整理歸檔工作。
第十三條審核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工作。
第十四條審批環節中無正當理由出現超時辦結、錯件、誤件和漏件等問題,由該環節具體承辦的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或部門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行政審批相對人、與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其他單位或組織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審核有異議并提出復審要求的,主管領導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復審,如確實需要復審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審核程序(可簡化不必要的環節)組織復審并提出復審意見。
第十六條審核人員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后果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合改正并在局內通報批評,情節較重、影響較大的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手續完備的申請,無故超延法定時限或拒絕辦理的;
2.在受理、審核、決定行政審批過程中,未向行政審批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3.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中擅自搭車收費或自行提高收費標準的,對已取消的收費項目仍繼續收取或變相收費的,向行政審批相對人提出不正當要求或亂收費的;
4.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5.未履行本機關審批服務承諾,受到行政審批相對人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6.故意刁難行政審批相對人,應作為而不作為以及將即辦件作為承諾件辦理的;
7.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因不作為而影響審批效率,導致嚴重損害審批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8.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的,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不按法律規定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9.因審批行為責任過錯導致行政復議糾錯或行政訴訟敗訴的:
10.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對審批相對人態度“生、冷、硬、撞"的;
11.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向審批相對人索要錢、物、禮品,私自占用審批和服務對象財物的;
12.其他影響審核的行為。
第十七條行政審批相對人提供審核的材料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行政審批相對人負責。
第十八條本細則由沅江市住建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