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審計局保留的行政權力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06年2月28日修訂,2006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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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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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06年2月28日修訂,2006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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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會審計組織、注冊會計師違反國家規定執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審計機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暫行規定》(審計署令第1號)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審定檢查報告,對被檢查的社會審計組織、注冊會計師違反國家規定的執業行為,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其行為情節輕重分別依法給予下列處理、處罰:(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二)建議有關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處罰;(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通報或者公布監督檢查結果;(五)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被檢查的社會審計組織、注冊會計師執業過程中的一般違法行為,可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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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會審計組織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拒絕或拖延提供與監督檢查有關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審計機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暫行規定》(審計署令第1號) 第二十條 被檢查社會審計組織違反本規定,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或者采取前條所列行為拒絕或拖延提供與監督檢查有關的資料的,審計機關可以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一)對被檢查社會審計組織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建議;(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后,被檢查的社會審計組織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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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封存被審計單位賬冊、資料和資產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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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暫停撥付、暫停使用有關款項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審計機關采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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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2.《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號)第二條 本省的國家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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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財政收支審計監督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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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專項審計調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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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審計監督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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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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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國有企業、事業組織、金融機構審計監督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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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外資審計監督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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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內部審計工作業務監督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九條
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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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審計事項監督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六條 除本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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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的核查 |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條 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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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查詢被審計單位銀行賬戶 |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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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違反預算的行為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進行審計處理 |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 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其他處理措施。 第四十六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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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審計權限 |
其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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