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12-16 09:40 信息來源:發改局 作者: 瀏覽量: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

      為加強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印發《湖南省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1216



      附件

      湖南省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管道燃氣價格形成機制,加強配氣價格管理,適應價格改革要求,促進管道燃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定價目錄》、《湖南省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定價機關制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是指燃氣經營企業通過配氣管網向終端用戶配送管道燃氣服務的價格。本辦法所稱燃氣經營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擁有獨立管網系統及調壓儲氣等設施,具備燃氣經營能力的獨立法人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本辦法所稱配氣管網,是指將門站(接收站)管道燃氣輸送到儲氣點、調壓站和用戶的管道及配套設施系統。

      第四條 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各級定價機關按照《湖南省定價目錄》明確的權限管理。

      第五條 燃氣企業原則上應將配氣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前燃氣安裝、CNGLNG銷售經營一體化的企業暫不能實現業務分離的,應當實現管道配氣業務財務核算獨立。

      第二章 價格制定與調整

      第六條 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總體上應遵循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同時反映市場供求情況并兼顧消費者承受能力。即通過核定燃氣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費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核定獨立的管道燃氣配氣價格。

      第七條 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之和扣減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確定。準許成本的歸集應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與配氣業務無關的成本均應予以剔除。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為企業使用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資產和人力從事工程安裝施工、燃氣銷售等其他業務活動的收支凈額。配氣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人員等進行合理分攤。

      第八條 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運行維護費(含合理輸氣損耗),由定價機關通過成本監審核定。其中:管網折舊年限不低于30年。供銷差率(含損耗)原則上不超過5%,3年內降低至不超4%確定。建筑區劃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企業承擔運行維護責任的運行維護成本可計入準許成本。運行維護費指維持配氣管網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第九條 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其中,準許收益率為稅后全投資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有效資產為燃氣企業投入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組成,包括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資產;城鎮區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有效資產不包括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固定站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第十條 稅費依據國家現行稅法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按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核定的年度配送氣量確定。配送氣量按以下原則核定:配氣管網負荷率低于設計能力50%的,按設計能力的50%計算確定;配氣管網負荷率高于設計能力50%的,按實際配送氣量確定。

      第十二條 新建城鎮燃氣配氣管網,可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被監管燃氣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氣價格。核定價格時,全投資稅后內部收益率不超過7%,經營期不低于30年。定價成本參數原則上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成本參數與成本監審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的規定進行調整。隨著經營氣量的增加,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達產期后調整為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管道燃氣配氣價格。

      第十三條 配氣價格應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價格制定和調整過程中,如測算的價格水平過高或調整幅度過大,可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控制價格水平或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過高和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十四條 按照合理分攤配氣成本原則,可分別制定居民用氣、非居民用氣配氣價格和代輸價格。調整居民配氣價格,要依法履行聽證等程序。

      第三章定價程序和信息公開

      第十五條 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各地定價機關主動實施,也可由燃氣企業向定價機關提出建議。新成立燃氣企業正式運營前,應主動向定價機關提出定價建議。

      第十六條 定價機關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應通過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和相關依據。燃氣企業要定期通過公司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公布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按照定價機關要求,按時報送定調價所需的投資、收入、成本等信息。對故意瞞報、虛報信息的,定價機關要依法查處并公開曝光,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視情況采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

      第十七條 定價機關制定或調整配氣價格前,應開展成本監審。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十八條 加強配氣延伸服務收費監管,定價機關要對配氣延伸服務收費進行清理規范,凡沒有提供實質性服務的,以及成本已納入配氣價格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收費偏高的要及時降低。居民燃氣工程安裝性質的收費涵蓋范圍嚴格限于建筑區劃紅線內產權屬于用戶的資產,不得向紅線外延伸。城鎮居民新建住宅,燃氣工程安裝費等納入房價,不再向燃氣用戶收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配氣價格及配氣延伸服務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跟蹤評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1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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