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范創建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4-14 10:59 信息來源:沅江市應急管理局 作者: 瀏覽量: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應急管理基層基礎工作,努力構建安 全發展長效機制,促進全省安全發展工作示范創建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有效預防和減少災害事故,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安全發展,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發展示范城市評 價與管理辦法>的通知》(安委〔2019]5號)和《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全省城市安全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湘辦發 【2019】6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范創建包括評選湖南省安全 發展工作示范縣市區(以下簡稱示范縣)和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范鄉鎮、街道(以下簡稱示范鄉鎮).

           第三條 示范縣和示范鄉鎮被認定命名后,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后,省安全發展工作示范縣、示范鄉鎮的命名稱號自動取消,有關縣市區、鄉鎮、街道不得再使用該稱號。

      第四條 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范創建,堅持自愿申請、逐級申報、嚴格驗收、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 示范縣申報條件:

      (一)申報前三年(含驗收當年,下同)行政區域內未發生 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申報前兩年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考核均被市州級以上人民政府評為優秀,其中一年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評為優秀。

      (三)驗收當年未發生因工作不力導致損失擴大、造成惡劣影響的災害事件。

      (四)已命名的省、市州安全發展工作示范鄉鎮不低于全縣鄉鎮(街道)總數的50%,其中在有效期內的省級安全發展工 作示范鄉鎮數量不低于3個。

      第六條 示范鄉鎮申報條件:

      (一)已命名為市州安全發展工作示范鄉鎮。

      (二)申報前兩年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考核均被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評為優秀。

      (三)申報前五年行政區域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驗收當年,未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驗收當年未發生因工作不力導致損失擴大、造成惡劣影響的災害事件。

      第七條 申報程序:

      (一)具備申報資格的縣級人民政府可自愿向所在市州安全風險,提高應急救援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管理體系。

      (二)安全監管。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 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體系,部門安全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有效落實。健全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明確安委會成員單位職責,部門監管聯動高效。加強安全源頭治理,科學制定城鄉發展規劃,堅決淘汰不安全落后產能,強化安全風險防控,全過程加強安全管理,分門別類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辨識、“打非治違"、專項整治、監管執法、隱患排查治理等重點工作, 企業本質安全水平不斷提升,安全生產各項目標任務全面完成。

      (三)應急處置。結合當地實際和任務需求,建立完善應急 救援隊伍,應急基礎設施齊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健全,應急救援機制完善,應急預案科學有序,社會動員迅速有力,應急救援組織及時、處置高效。

      (四)保障能力。全面落實應急管理經費財政保障制度,足額保障應急與安全工作必要合理的支出需求;安排專項資金及時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縣鄉兩級綜合應急管理基礎設施、物 資、裝備達到相關規定的配備要求。督促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督促高危行業企業落實有關經濟政策,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規定落實縣鄉兩級應急管理人員有關專項津貼待遇和村組應急專干、信息員相應的報酬或補貼。

      (五)示范效應。示范創建活動組織領導有力,應急安全教育培訓廣泛開展,各類安全生產、防災減災相關創建活動持續深入,全民安全意識普遍提高,全社會安全氛圍濃厚。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成效顯著,自然災害防控卓有成效,應急能力明顯提高, 基層基礎工作扎實,在當地乃至全省具有較好的示范效應。

      第十一條 現場驗收實行百分制,按照示范創建驗收細則現場打分。得分在90分以上的,由省安委辦研究審定后征求省安 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并在湖南省應急管理廳門戶網站公示 7天;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不予通過。

      對驗收符合前款條件的,由省安委辦提請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命名。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示范縣、示范鄉鎮由省安委辦會同市州安委辦管理,縣市區安委辦協助對行政區域內的示范鄉鎮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有效期內的示范縣、示范鄉鎮,應當每年向所在地市州安委辦分別報告年度應急管理工作情況,市州安委辦于每 年12月20日前將示范創建動態管理情況報省安委辦。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安委辦提請省人民政府撤銷其省示范縣、示范鄉鎮的命名,并予以通報。

      (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被市、縣兩級政府給予黃牌警告、“一票否決"的;

      (二)對上級交辦、檢查發現、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的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不依法及時查處的;

      (三)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應對自然災害不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五條 已命名示范縣、示范鄉鎮因有效期滿自動取消稱號后的,自期滿后次年可重新申請創建驗收。

      因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被撤銷稱號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創建驗收。


      第五章 成果應用


      第十六條 獲得命名稱號的示范縣、示范鄉鎮,由省安委辦 在全省性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予以通報,并在湖南省應急管理廳門戶網站上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 對獲得命名的示范縣、示范鄉鎮,從現有財政專項資金中予以適當獎勵,省級在安全生產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八條 對獲得命名的省級安全發展工作示范縣,當年全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自動認定為優秀等次;對獲得命名的省級安全發展工作示范鄉鎮,當年所在市州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將該鄉鎮 (街道)自動認定為優秀等次。

      第十九條 對獲得命名的省級示范縣、示范鄉鎮,對創建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在評先評優方面優先考慮。


      第六章


      第二十條 省安委辦根據本辦法制定示范創建驗收細則,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并負責組織實施。各市州可根據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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