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收入計算評估 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2-10-18 08:52
信息來源:民政局
作者:社會救助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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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 649號)、《湖南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辦法》(湘民發〔2019〕31號)、《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湘民發〔2021〕34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收入計算與評估,促進社會公平,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收入計算評估原則。根據城鄉社會救助保障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堅持定性定量相結合,統籌考慮家庭成員收入、財產、剛性支出等情況,綜合評估認定家庭實際貧困狀況,精準認定社會救助保障對象。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市級建立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收入計算評估實施細則,成員單位包括民政、人社、財政和統計等相關部門;由市民政局統籌,指導鄉鎮(街道)制定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收入計算評估項目與標準。
第四條 鄉鎮(街道)設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領導牽頭,人社、統計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收入計算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收入計算評估小組)負責轄區內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收入計算評估項目設定與標準的制定,解決實際評估計算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在明確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收入計算評估項目內容和標準時,必須召集各村(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村(居)民代表,同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老黨員、行業專家、行風評議員等參與,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第五條 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參與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收入計算評估項目的內容和標準制定、宣傳工作,配合鄉鎮(街道)做好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收入計算評估工作中的受理、調查、咨詢、信訪接待等工作。
第三章 家庭收入計算評估
第六條 家庭收入計算評估的項目內容。
家庭收入指申請或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現金和實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后,家庭現金收入和實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四個方面。
(一)工資性收入
1.有固定勞動關系單位的務工人員,由單位出具證明或工資發放單據,據實結算。(證明材料:社保繳費憑證、銀行流水)
2.無固定勞動單位的務工人員,務工收入按照益陽市最低工資標準×個人勞動力系數計算。(證明材料:自繳社保證明或鄉鎮街道通過查詢社保系統沒有繳費記錄)
3.家庭成員中70歲以上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及重病患者的和離異或喪偶家庭未成年子女,在核算收入時,每人可按最低工資標準核減收入的10%。
(二)經營性收入
1.以務農為主的,收入按上年度本地農民人均純收入×個人勞動力系數計算。家庭有責任田等農業生產資料且農閑時間打零工的,按50%務農,50%務工計算收入。因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或未成年人需要照顧而無法出去務工且種植收獲以自給自足為主的,根據擁有的農業生產資料與平均值的差異,按照低保標準30%-60%計算家庭人均收入。(證明材料:入戶核查、集體評議)
2.家庭養殖收入按照實際情況計算。(證明材料:個人誠信申報、入戶核查)
3.未雇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的,根據實際運營情況計算收入,原則上除因照顧無人照料的重病、重殘對象無法出去務工的人員外,其他對象經營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此項與工資性收入不重復計算。(證明材料:個人誠信申報、入戶核查)
(三)財產性收入
1.銀行存款、股票分紅、土地、房屋的出租、征收、征用等收入以實際數額計算。(證明材料:個人誠信申報、入戶調查、系統比對、集體評議)
2.村集體分紅等收入按實際數額計算。(證明材料:個人誠信申報、村集體出具證明)
(四)轉移性收入
退休金、養老金、失業人員保險金、遺屬補助金、企業安置費等收入按相關證明據實計算。(證明材料:個人誠信申報、系統比對)
贍養費、撫(扶)養費根據以下方式計算:
1.有相關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判決的數額計算,實際支付金額高于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實際數額計算。
2.沒有協議、裁決、判決的,根據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按以下方式計算:
(1)義務人家庭是低保戶或特困戶、現役軍人(限義務兵)、脫離家庭的宗教人員、監獄服刑人員、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重殘人員可不計贍養費。
(2)對于家庭財產符合相關規定,以臨時性工作為主的義務人,可按照下述原則計算贍養費:
子女中有固定收入的,每一名子女按年工資總額的5%計入父母贍養費;無固定收入的,城市務工按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計入贍養費、全為務農的按上年度本地農民人均純收入5%計入贍養費。
獨生子女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年工資總額2.5%計算贍養費;無固定收入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城市務工按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5%計入贍養費、全為務農的按上年度本地農民人均純收入2.5%計入贍養費。
(3)對于家庭財產超過相關規定的,可按照下述原則計算贍養費:
兩個及以下贍養撫養對象的,按(義務人家庭總收入-低保標準×義務人家庭人口)×0.5÷被贍養人數計算。
三個及以上贍養撫養對象的,按(義務人家庭總收入-低保標準×義務人家庭人口)×0.4÷被贍養人數計算。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撫養義務人有固定收入的,家庭財產符合相關規定,未成年子女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扣除剛性支出和參照低保標準的基本生活支出)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子女(重病、重殘、三級精神/智力殘疾)撫育費一般按照月總收入(扣除剛性支出和參照低保標準的基本生活支出)的10%的比例給付。
撫養義務人無固定收入的,家庭財產符合相關規定,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最低工資標準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撫養義務人家庭財產超過相關規定的,子女的撫育費參照贍養費計算標準(3)實施。
經核查撫養義務人符合條件(1)和(2)的,經民主評議,子女撫養費計算可適當降低比例。
(證明材料:個人誠信申報、系統核對、社保繳費系統查詢、入戶調查)
(五)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1.優撫對象領取的各類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新中國成立前老黨員定期補助,高齡老人津貼;
2.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撫恤費;
3.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補助、困難補助、求職補助;
4.政府及有關單位頒發勞動模范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金、獨生子女費、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5.從業人員按照規定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和個人以靈活就業方式自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
6.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所得中按照規定3年內用于購買(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的部分;
7.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用,醫療救助資金,殘疾人“兩項補貼”,政府和社會組織給予的臨時性救助金和救助財物;
8.經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確定的其他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項目。
(六)支出型貧困家庭收入扣減
1.以下支出可認定為剛性支出:
(1)因病必須性支出:在提出申請之日前的12個月內,按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總費用中,應由個人承擔的自負、自費部分的家庭醫療費總和;
(2)教育必須支出:教育方面剛性支出費用是指家庭成員就讀于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普通高中、公辦義務教育段、普惠性學前教育段等,在開學時繳納的一學年學雜費,按實際繳納的額度計算,超過8000元的,按8000元計算;
(3)租賃住房等維持基本住房支出;
(4)突發事件必須性支出等;
(5)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認定的其他剛性支出。
2.以下支出不得認定為剛性支出:
(1)購房支出;
(2)購買車輛等非生活必須支出及奢侈品消費支出;
(3)擇校費、留學費等支出;
(4)境外就醫、過度醫療等非必須性醫療費用支出;
(5)因違法違規導致的支出;
(6)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認定的其他非剛性支出。
3.對申請家庭中長期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進行收入核算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請家庭成員中可扣減1名勞動年齡段人員部分收入(不超過一倍低保標準),同時符合以下兩種及以上情形的,可扣除1名勞動年齡段人員收入。此項扣減不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10%核減收入以及因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或未成年人需要照顧而無法出去務工且種植收獲以自給自足為主的,根據擁有的農業生產資料與平均值的差異,按照低保標準30%-60%計算家庭人均收入同時享受:
(1)家庭成員中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三級以上精神、智力殘疾人和重病患者,且喪失全部或基本生活自理能力,需家庭成員照顧護理且無人照顧護理的人員;
(2)家庭成員中有3周歲及以下,需家庭成員照顧且無人照顧的學齡前兒童;
(3)家庭成員中有因病治療休學在家需家庭成員照顧的學齡段(4-18周歲)學生;
(4)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認定不計收入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有關經濟狀況核定計算
本細則中未涉及的其他有關經濟狀況的核定計算按照《湖南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辦法》(湘民發〔2019〕31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章 計算評估主體與方式
第七條 計算評估主體。
鄉鎮(街道)是家庭收入和財產計算評估的責任主體,應指導申請對象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財產,并在村(社區)協助下開展實地調查、核算收入和財產。市民政局審查鄉鎮(街道)上報的調查材料和核算意見,對申請對象是否納入低保和低保家庭是否繼續享受低保給出審批意見。
第八條 計算評估方式。
1.實證調查。鄉鎮(街道)在村(社區)的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全面了解低保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支出和實際生活情況,作詳細記錄。
2.信息核對。鄉鎮(街道)指導低保申請家庭成員填寫授權書,通過市核對平臺對低保家庭的戶籍人口、房產、機動車、農機、個體工商登記等信息進行核對,并獲取核對報告。
3.計算評估。鄉鎮(街道)根據計算評估方法和調查情況以及信息核對結果,計算評估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財產,作為低保申請審核和動態管理的基本依據;市民政局要全面審查鄉鎮(街道)上報的調查、核對材料和計算評估結果,作為低保審批的基本依據。
第九條 在計算評估收入時,如遇其它特殊情況,由鄉鎮(街道)詳細調查后研究確定,報市民政局審核并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細則適應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低收入認定等相關社會救助工作。從2022年10月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