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頁
      返回
      沅瓊辦發〔2023〕19號關于印發《瓊湖街道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2023-06-30 09:40來源: 沅江市瓊湖街道辦事處

       

      沅瓊辦發〔2023〕19號

       

      沅江市瓊湖街道辦事處

      關于印發瓊湖街道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

       

      各村(社區),機關各辦、中心,執法大隊:

      現將《瓊湖街道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沅江市瓊湖街道辦事處

                        2023年6月15日


      瓊湖街道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有效預防火災事故,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社區、各村以及各職能部門。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辦事處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過程問責與結果問責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統一領導全街道的消防工作。各社區、各村、各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各社區、各村、各職能部門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負責統籌、指導、督促全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成員組成及工作制度由街道辦事處另行規定。

      第六條 街道屬職能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并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貫徹落實街道辦事處和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制定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計劃,明確本部門全年消防安全工作的目標、任務、步驟和要求

      落實本部門和主管行業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專項經費

      定期分析本部門和主管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協調和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積極開展本部門和主管行業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所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培訓,組織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經驗

      積極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將上級部門制定的主管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到各單位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火災事故調查、宣傳教育培訓

      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提高職能部門對本部門和本行業單位工作監管的能力

      對公安派出所及專職、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檢查指導

      執行執勤備戰制度,接到報警后,及時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組織滅火,排除險情

      負責調查火災原因,參與處理火災事故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機關領導下實施消防監督工作,業務上接受主管公安消防機構的檢查和指導。

      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的規定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貫徹落實街道辦事處和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制定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計劃,明確本社區、本村全年消防安全工作的目標、任務、步驟和要求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組織機構,制定社區居委會、村委會防火安全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建立社區、村專兼職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

      對住宅小區、樓及其有關公共場所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糾正消防違法行為,對拒不糾正的,及時報請公安派出所依法查處

      加強對老、弱、病、殘等社會群體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和安全指示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組織疏散人員,組織群眾或專兼職消防組織撲救火災,并積極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與各社區居委會、各村委會、各職能部門每年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責任范圍、責任期限、目標任務、工作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等內容。

      第十一條 行政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職能部門、各社區和各村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行行政監察。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每年定期組織對各職能部門、各社區、各村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檢查考核結果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和基層辦事處實績考核內容。

      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考核辦法由街道辦事處另行制定。考核工作由街道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根據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考核情況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以及有關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未達到考核標準的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各職能部門、各社區、各村、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尚未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