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瓊辦發〔2023〕19號
沅江市瓊湖街道辦事處
關于印發《瓊湖街道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各村(社區),機關各辦、中心,執法大隊:
現將《瓊湖街道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沅江市瓊湖街道辦事處
2023年6月15日
瓊湖街道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有效預防火災事故,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社區、各村以及各職能部門。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辦事處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過程問責與結果問責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統一領導全街道的消防工作。各社區、各村、各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各社區、各村、各職能部門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負責統籌、指導、督促全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成員組成及工作制度由街道辦事處另行規定。
第六條 街道屬職能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并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二)貫徹落實街道辦事處和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制定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計劃,明確本部門全年消防安全工作的目標、任務、步驟和要求;
(三)落實本部門和主管行業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專項經費;
(四)定期分析本部門和主管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協調和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積極開展本部門和主管行業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所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培訓,組織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經驗;
(六)積極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七)將上級部門制定的主管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到各單位;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火災事故調查、宣傳教育培訓;
(二)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提高職能部門對本部門和本行業單位工作監管的能力;
(三)對公安派出所及專職、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檢查指導;
(四)執行執勤備戰制度,接到報警后,及時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組織滅火,排除險情;
(五)負責調查火災原因,參與處理火災事故;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機關領導下實施消防監督工作,業務上接受主管公安消防機構的檢查和指導。
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的規定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街道辦事處和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制定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計劃,明確本社區、本村全年消防安全工作的目標、任務、步驟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組織機構,制定社區居委會、村委會防火安全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三)建立社區、村專兼職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
(四)對住宅小區、樓(院)及其有關公共場所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糾正消防違法行為,對拒不糾正的,及時報請公安派出所依法查處;
(五)加強對老、弱、病、殘等社會群體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六)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和安全指示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組織疏散人員,組織群眾或專兼職消防組織撲救火災,并積極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與各社區居委會、各村委會、各職能部門每年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責任范圍、責任期限、目標任務、工作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等內容。
第十一條 行政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職能部門、各社區和各村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行行政監察。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每年定期組織對各職能部門、各社區、各村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檢查考核結果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和基層辦事處實績考核內容。
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考核辦法由街道辦事處另行制定。考核工作由街道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根據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考核情況,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以及有關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未達到考核標準的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各職能部門、各社區、各村、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尚未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