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財政局解讀《沅江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0-09 16:33 信息來源:市財政局 作者:市財政局 瀏覽量:

       

       

      為規范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2017年沅江市人民政府出臺了《沅江市國有資產管理試行辦法》,三年來,試行辦法為加強全市國有資產管理發揮了一定的效益,《試行辦法》也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重新出臺《沅江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補充和完善。

      一、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市屬企業,此次將市屬國有企業納入了管理范圍。

      二、第八條:明確了市財政局是市政府負責全市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中第五小點明確了負責經營資產及其收益的監督管理。

      三、第九條:此次《辦法》出臺明確了沅江市國有資產服務中心的職能職責,主要負責制訂全市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以及代表市政府對市屬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參與全市國有企業“兩個置換”工作,加強市產權交易活動的監管。

      四、第二十條:明確規定行政和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抵押、擔保、舉辦經濟實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開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市財政局應當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五、第五章:2017年沅江市出臺了《沅江市國有資產處置辦法》,此次將處置管理辦法合并到《沅江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中,并明確了單位價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及房屋、土地等大宗資產,按程序報市財政局審核后,經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

      六、第九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中新增第五十三條,對全市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拒不服從經過市委、市政府出臺相關文件實行辦公用房調配的單位,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并報有關部門啟動問責程序。

       

       

        

                                                    沅江市國有資產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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