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沅江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4309810018/2020-1269829 文號:沅政發〔2020〕9號 統一登記號: 簽署日期:2020-10-09 發文日期:2020-10-09 信息時效期:2025-10-09 所屬機構:沅江市人民政府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責任部門:沅江市司法局

      YJDR—2020—00009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市直各單位:

      《沅江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0109

       

      沅江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0833號)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及市屬國有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各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主要包括:

      (一)國有經營性資產,具體指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行政事業單位在生產和流通中能夠為社會提供商品或勞務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中的貨幣資金、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長期資產中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質、無形資產。

      (二)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經營性資產,具體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以及集體性質事業單位、市政府及各行政事業單位駐外辦事機構所占有、使用的資產。

      (三)公益性資產,具體指城市市政設施、市場、廣告、公園、公墓、圖書館、博物館、電影院、體育館及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房等。

      (四)資源性資產,具體指已界定屬于國有資產的土地、礦產、水、湖洲、森林、特許經營權等。

      (五)其他資產,具體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接受的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第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監管用于經營的國有資產及其收益,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管理、資產使用管理(包括資產使用績效評價管理)、資產處置管理、經營性資產管理、產權管理(產權界定、產權登記及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管理、資產清查管理、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統計和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市政府成立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部署、督導和協調。

      第八條  市財政局是市政府負責全市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實物費用定額標準;負責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四)負責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資產處置(資產調撥、轉讓、報損、報廢)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資產的審批及監督管理,組織市內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對資產的購置實施監督管理;

      (五)負責經營性資產及其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制定國有資產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對國有資產實施績效管理;依法查處國有資產流失行為;

      (八)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國有資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國資中心”)根據市財政局授權,負責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參與制訂全市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投資、入股、出租、抵押(擔保)貸款、轉讓、處置、統籌使用等工作,及時報市財政局和市政府審批;負責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收益的核定、征收;

      (三)代表市政府對市屬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四)負責全市國有獨資、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切實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核定和收取國有資產經營收益,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五)研究制定市屬國有企業經營考核評價制度,對經營情況實施績效管理;

      (六)參與全市國有企業“兩個置換”工作,加強市產權交易活動的監管;

      (七)盤活已改制企業剩余的國有資產,采取投資、入股、出租、出售、聯營等多種經營形式,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八)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定期向市財政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全市各級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內部管理制度;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維護、保養、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保障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本級、本部門、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單位履行職能和滿足事業發展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五)調劑、租賃、購置、共享相結合。

      第十四條  資產配置應當按規定的配置標準進行;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五條  單位購置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以及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申報意見,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計劃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六條  單位購置大型資產,需報主管部門審核,報市財政局審批,并與年度預算相結合。

      第十七條  資產購置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依法實施政府采購。未經批準的資產購置,政府采購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對購置的資產應及時進行驗收、登記,并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九條  行政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系單位自用的國有資產。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抵押、依法擔保等方式。

      第二十條  行政和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抵押、擔保、舉辦經濟實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開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市財政局應當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屬國有企業辦理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抵押、依法擔保的審批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文件、證件和資料:

      (一)書面申請;

      (二)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合同、意向書或草簽的協議;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登記證、建設用地批準書,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座落地點、面積等資料;

      (五)市國資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市國資中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國有資產經營申報事項進行嚴格控制,從嚴審批。涉及重大事項的,應報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辦理審批手續。

      市財政局和國資中心及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以上事項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  用于經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由國資中心負責收繳,收入繳入國庫。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應建立國有資產使用統計報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強對國有資產使用活動的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國有資產使用活動中的各種違法行為,防止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使用收入。

      第二十五條  對行政單位中超標準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在所屬行業內部進行調劑,報市財政局備案;沒有主管部門的,一律直接報市財政局審批;跨部門、跨地市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市級或者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六條  資產處置是指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或者核銷產權的行為,具體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無償劃轉,指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單位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二)對外捐贈,指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理的合法財產(包括實物資產和貨幣性資產)贈與合法的受贈人用于公益事業的資產處置行為;

      (三)出售(出讓、轉讓),指以有償的方式變更單位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形式;

      (四)置換,指以非貨幣或少量現金補差交易方式變更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形式;

      (五)資產報損,指單位資產出現盤虧、毀損、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損失,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形成的損失等情形,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核銷的資產處置形式;

      (六)資產報廢,指按照有關規定或經依法鑒定,對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形式;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對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形式的貨幣性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資產處置形式。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閑置資產;報廢、淘汰的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單位價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及房屋、土地等大宗資產,按程序報市財政局審核后,經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處置程序:  

      (一)由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單位提出申請處置資產的報告,填報《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報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市財政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單位依據資產處置批復文件,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規、依程序的原則,資產處置審批同意后,由市財政局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并依法依規實行集中統一招標、拍賣。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也可采取市場競價的方式處置。

      第三十一條  單位申報資產處置事項時,應根據資產處置的不同方式提供以下資料:

      (一)擬處置資產的名稱、數量、單價、規格等基本情況;

      (二)處置資產的權屬證明或財務部門出具的有關資產原始價值等有效憑證;

      (三)報損報廢資產的技術鑒定。如房屋拆除批復文件或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等,對于國家無專門技術鑒定部門的專項設備,其報損報廢的鑒定工作由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出具書面意見;

      (四)特定事項的證明材料,如盤虧資產應提供單位內部說明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因失竊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資產損失,應提供單位內部情況說明以及公安部門或保險公司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況下處置國有資產的,須提交有關批文;

      (六)資產置換應提供以下資料:

      1.雙方單位簽署的資產置換協議;

      2.置換資產的權屬證明;

      3.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存在權屬糾紛或已被設置為擔保抵押物等;

      4.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5.雙方單位的法人證書;

      6.其他相關材料。

      (七)資產出售(出讓、轉讓)需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價值憑證如發票、收據;

      2.相關資產的權屬證書;

      3.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4.其他相關材料。

      (八)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需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1.呆壞賬形成情況說明和債務人情況說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法院判決書、破產公告或破產清償文件、工商部門注銷或吊銷文件、政府部門有關行政決定或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等;

      3.其他相關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保險理賠收入等。

      第三十三條  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費用后,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規定上繳國庫后,由市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統一調配。

       

      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七)擬劃轉充實到市屬國有企業的資產;

      (八)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使用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三十六條  資產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機構合并、分立、撤銷、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損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市財政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查、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由市財政局按照財政部的資產清查辦法組織實施。

       

      第七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三十八條  產權登記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市財政局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資產產權關系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對所有資產認真清理,并向市財政局資產管理部門申請產權登記,市財政局資產管理部門核發《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第四十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  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市財政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市政府處理。

      第四十二條  與非國有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市財政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產信息化管理與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  資產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對國有資產使用單位資產的現狀以及配置、使用、處置等環節進行動態管理的一種手段,是實現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重要保證。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應按照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將本單位管理的各類國有資產的基本信息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分析工作,實現國有資產動態管理。

      第四十五條  資產使用單位應于每月第一周內上報上月資產統計報告。報送的資產統計報告,應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四十六條  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處置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市財政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統計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九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資產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應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

      第五十一條  國有資產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五)截留、擠占、挪用、坐支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

      (六)其他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單位因保管、使用不善等非正常原因而造成國有資產損毀、遺失或失竊等,致使國有資產流失,視情節輕重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配置資產或者審核、批準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以及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五十五條  對全市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拒不服從經過市委市政府出臺相關文件實行辦公用房調配的單位,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并報有關部門啟動問責程序。

      第五十六條  對全市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切實執行《沅江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章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頒布之日起執行。我市原頒布的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和市國資中心負責解釋。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