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規定的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和調整,已經不再完全適應當前政府決策的實際情況,需要對《原規則》進行修訂,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二、制定《規則》的必要性
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促進行政機關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湖南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方案》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三、《規則》亮點內容
一是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制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包括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和量化標準。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和量化標準按照《規則》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納入目錄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照本《規則》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是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在擬定決策方案的過程中,應當有本部門法制機構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政府法制部門參與前期有關調研、論證等工作。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在擬定決策方案過程中應當遵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
三是政府法制部門收到審查材料后,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選擇自行進行合法性審查或者組織有關法律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組織有關法律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可以采取書面或者會議形式進行。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四、起草過程
由我局牽頭起草,會同相關股室研究商定,并多次修改完善,于2020年9月最終形成此稿。
沅江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