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沅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的通知

      索 引 號:4309810018/2020-1269935 文號:沅政發〔2020〕8號 統一登記號: 簽署日期:2020-09-28 發文日期:2020-09-28 信息時效期:2025-09-28 所屬機構:沅江市人民政府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責任部門:沅江市司法局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市值各單位,垂管單位,駐沅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沅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0928

       

       

      沅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是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行政決策事項: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市本級財政預算、決算、預算調整方案的確定和一次性安排超過1500萬元的財政資金或減、緩、免涉及1500萬元的財政資金;

      (四)政府對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直接投資5000萬元以上;

      (五)處置10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

      (六)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七)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決策事項目錄、標準,報市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作相應調整。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按照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上級監督。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告省人民政府、益陽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決策意見后,按程序報告省人民政府、益陽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審計部門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市長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和辦公室主任協助市長決策。

      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立即決策的,可以由市長或副市長按職權決定,并及時在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上通報,相關副市長要及時向市長報告。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十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市長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市長、副市長和辦公室主任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或者鎮場街道(管委會)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一條 市長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涉及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鎮場街道(管委會)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以及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決策事項聽證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十七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可以從相關院士專家咨詢委員會和部門咨詢專家庫等機構選擇,必要時也可以面向社會招標,由中標的咨詢機構或者咨詢專家對決策事項開展咨詢論證。要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專業機構的論證意見進行歸類整理,并對提出的合理意見予以采納;擬不予采納的,應當及時與專家、專業機構溝通協商。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反饋給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未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公布決策草案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專家、專業機構的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二條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第二十三條 風險評估結果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市人民政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向市人民政府報送決策草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的文本和起草說明,涉及其他部門重要職責的,還應當提交相關部門的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

      (二)決策承辦單位法規機構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三)決策事項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四)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決策草案報送市人民政府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對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轉送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說明情況。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六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二十八條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二十九條 決策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辦公室主任審核后,由市長決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市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再次審議的決定。

      作出暫緩決定超過1年期限的,決策草案退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當按程序重新審議。

      第三十條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市長最后發表意見。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在會上發表意見。市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研究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時,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通過市人民政府公報和市政府網站以及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市人民政府督查機構應當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督查機構和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第三十六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采用數據采集、抽樣調查、實地調研、專家論證等方法收集整理決策實施效果信息,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案例分析與理論歸納相結合以及大數據等方法對決策實施效果進行綜合分析。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及時研究處理,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修改決策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和改進貫徹執行方式等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市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則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規則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一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規則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追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依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鎮場街道(管委會)可以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具體制度,也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沅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沅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的通知》(沅政發〔2011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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