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減少磷排放,保護和改善洞庭湖水環境質量,根據中央環保督察要求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湖南省洞庭湖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主要依據
《通告》主要依據,《湖南省洞庭湖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 根據洞庭湖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程序擬定洞庭湖總磷、氨氮等重點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到湖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湖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湖區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三、主要內容
沅江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四、目的意義
通過實施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以下簡稱“禁磷”),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等違法行為,實現沅江市零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目標。
五、起草過程
根據《湖南省洞庭湖保護條例》的相關要求,我局4月分由水生態環境股起草《沅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全市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通告》。起草過程廣泛征求了局領導各股室及全市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并多次修改,最終形成此稿。
益陽市生態環境局沅江分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