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磷排放,保護和改善洞庭湖水環境質量,根據中央環保督察要求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湖南省洞庭湖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沅江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洗滌用品,是指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體洗滌劑、工業用凈洗劑以及其他洗滌輔料等產品;無磷洗滌用品,是指總五氧化二磷含量小于等于1.1%的洗滌用品;含磷洗滌用品,是指總五氧化二磷含量大于1.1%的洗滌用品。
二、全市范圍內經營洗滌用品的單位和個人,禁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改售無磷洗滌用品;工廠、洗衣店(房)、醫院、酒店、賓館、招待所、美容美發業等生產和經營性單位、個體經營者,禁止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改為無磷洗滌用品。
三、全市范圍內銷售的無磷洗滌用品,必須在其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無磷”字樣;未按規定標識的洗滌用品,一律進行抽樣檢測。
四、全市范圍內各鎮(街道、中心)應當采取措施,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推廣使用無磷洗滌用品并加強組織協調與監管。全體居民應自覺使用無磷洗滌用品。
生態環境部門對全市范圍內禁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禁止工業企業在生產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對使用洗滌用品的經營者排放的生活廢水進行監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市范圍內生產、銷售的含磷洗滌用品及除大型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以外的服務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對全市范圍內大型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服務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開展經營性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文化旅游廣電體育部門對全市范圍內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星級賓館,進行行業規范和限制。
五、違反以上通告的,由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文化旅游廣電體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能依法依規查處。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銷售、使用洗滌用品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自行妥善處理庫存的含磷洗滌用品。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