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的背景
為切實加強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起草了《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二、政策法規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的。
三、管理范圍
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為原料制成,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并產生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煙花和爆竹產品。
適用范圍分為禁放區和管控區兩部分。禁放區全域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控區要移風易俗,倡導禁放煙花爆竹。
禁放區包括瓊湖街道、胭脂湖街道、赤山島(不含目平湖垸、畔山洲垸、原萬子湖鄉的長春垸以外區域)、其他鎮(中心)的城鎮規劃區、國省干道兩側200米范圍內,以及黨政機關、學校、公園、公墓陵園等地點。
管控區為禁放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四、管理內容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違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查處。
應急管理部門不再新增煙花爆竹的零售許可證和批發許可證,已經核發的零售許可證和批發許可證不再續期。
經批準實施的燃放煙花爆竹作業,實施單位和個人必須嚴守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不發生火災、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
五、法律責任
除違反本通告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阻擾、妨礙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