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JDR-2025-00001
沅政告〔2025〕1號
為切實加強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現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放區域
(一)禁放區
禁放區全域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沅江南部:瓊湖街道、胭脂湖街道、赤山島(不含目平湖垸、畔山洲垸、原萬子湖鄉的長春垸以外區域)。
2.其他鎮(中心)的城鎮規劃區。
3.國、省干道兩側200米范圍內。
4.除上述明確區域外,下列地點列入禁放區:
(1)黨政機關、幼兒園、學校、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安全保護區內;
(3)危險化學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存和經營場所,輸氣(油)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設施安全保護區;
(4)風景名勝區、公園、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5)商場、集貿市場和公共文化場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活動場所;
(6)殯儀館和公墓陵園;
(7)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5.其他禁放范圍根據益陽市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相關文件要求確定。
(二)管控區
禁放區外的其他區域。
管控區要移風易俗,倡導禁放煙花爆竹。
重大慶典活動和節日期間,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活動舉辦單位制定具體方案,經市公安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凡違反本通告規定,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處罰
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作職責
市委宣傳部、公安、應急、市監、城管執法、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民政、教育、瓊湖街道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監管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各鎮(街道、中心)負責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工作。
經批準實施的燃放煙花爆竹作業,實施單位和個人必須嚴守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不發生火災、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
四、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為原料制成,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并產生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煙花和爆竹產品。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沅江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沅政告〔2023〕2號)同時廢止。
六、歡迎廣大市民積極舉報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對打擊報復制止人和舉報人的,依法從嚴處罰。
七、舉報電話
(一)市級舉報電話:110、12345
(二)各鎮(街道、中心)舉報電話:
2736832(瓊湖街道)
2958200(胭脂湖街道)
2241124(新灣鎮)
2286113(南嘴鎮)
2501380(草尾鎮)
2142168(陽羅洲鎮)
2198132(四季紅鎮)
2111386(黃茅洲鎮)
2406100(南大膳鎮)
2301209(共華鎮)
2351001(泗湖山鎮)
2336101(茶盤洲鎮)
2390001(南洞庭濕地保護中心)
2490018(漉湖濕地保護中心)
附件:沅江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示意圖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