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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市直各單位,駐沅單位:
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管理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20〕33號)文件要求,益陽市生態環境局沅江分局和沅江市農業農村局對2016年劃定的畜禽養殖禁養區進行了自查,全面核實了禁養區劃定依據、范圍、面積等情況,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政策文件進行禁養區重新劃定調整和面積核查。修訂后的《沅江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沅江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
為進一步保護生態環境,從源頭上控制畜禽養殖的污染,推動農業面源減排和區域環境質量改善,優化畜禽養殖產業結構和布局,促進畜禽養殖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綜合沅江市畜禽養殖實際情況和生態功能區劃,現對全市畜禽養殖禁養區予以調整劃定。
一、劃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5)《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6)《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
(7)《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8)《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9)《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
(10)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
二、禁養區范圍劃定
根據相關劃定依據和原則,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2、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3、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結合沅江市實際,現將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范圍如下: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根據《湖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劃定益陽市縣級地下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復函》(湘環函〔2018〕228號)、《湖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調整益陽市沅江市白沙長河小河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復函》(湘環函〔2018〕337號)、《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劃定長沙等14個市州第二批鄉鎮級“千噸萬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函》(湘環函〔2019〕231號)和《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劃定全省第三批141處鄉鎮級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復函》(湘環函〔2019〕241號),沅江市境內共有3個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25個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別是沅江自來水一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來水二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白沙長河小河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南大膳鎮雙港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南大膳鎮自來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南嘴鎮鎮區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新灣鎮明月洲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胭脂湖街道河渡橋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胭脂湖街道三眼塘集鎮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胭脂湖街道竹蓮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陽羅洲鎮鎮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草尾鎮留余堂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草尾鎮鎮郊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茶盤洲鎮民生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共華鎮白沙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共華鎮集鎮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共華鎮新華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黃茅洲鎮志成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黃茅洲鎮子母城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南大膳鎮東浹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南大膳鎮堵堤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南大膳鎮牛洲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南嘴鎮興南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四季紅鎮第二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泗湖山鎮八百畝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泗湖山鎮朱馮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陽羅洲鎮寶三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陽羅洲鎮大中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詳見附件2)。此區域禁養范圍面積約為6.54km2。
(二)風景名勝區
沅江市境內有南洞庭湖風景名勝區。北起縣道X011的岳飛嘴,向西沿燈塔洲和星沙洲之間的陳家河、東南湖北測湖岸線劃界,東靠南洞庭湖濕地和水禽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西邊界,沿沅江市防洪堤資江大堤向北圍合,接東南湖南側岸線至白沙大橋東,沿白沙長河東岸線南下至胭脂湖大壩東,往南沿浩江湖村、胭脂湖村境內益南高速西側至焦山咀村,并以焦山咀村各山頭為基點將各峽谷相連為南邊界,北上以胭脂湖西側湖岸線為界至胭脂湖大壩西接白沙長河西岸線至縣道X011赤山島東端。此區域禁養范圍面積約為119.69km2。
(三)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湖南南洞庭湖省級自然保護區。位于洞庭湖的西南部,東以益陽市與岳陽市的行政界線為界,與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湘陰橫嶺湖省級自然保護區接壤;西至益陽市與常德市的行政界線,與西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接壤;南以資陽區大堤外側、沅江市區北部、白沙長河南側枯水期水位線為界;北至共雙茶院大堤、大通湖區大堤、南縣與華容縣行政界線為止。自然保護區主要由鹵馬湖、萬子湖、漉湖等水域組成。核心區總面積為19714.68公頃,主要包括萬子湖和漉湖兩個片區,緩沖區總面積為23058.11公頃,主要包括萬子湖和漉湖兩個片區。此區域禁養范圍面積合計約為427.77km2。
(四)城鎮居民區
沅江市下轄2個街道(瓊湖街道、胭脂湖街道)、10個鎮(南大膳鎮、黃茅洲鎮、四季紅鎮、陽羅洲鎮、草尾鎮、泗湖山鎮、共華鎮、南嘴鎮、新灣鎮、茶盤洲鎮)和2個蘆葦場(南洞庭蘆葦場、漉湖蘆葦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沅江市實際情況,以沅江市城鎮建成區(中心區)為界限劃入禁養區范圍,面積約為179.85km2。
(五)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目前沅江市暫無地方性法律、法規和條例等規定應當劃定為畜禽禁養區的其他區域。
三、其他要求及說明
1.畜禽養殖禁養區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今后,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對畜禽養殖禁養區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具體范圍有調整的,按新的調整范圍執行。
2.本方案的實施對象是指經當地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養殖場、養殖小區)。根據《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湘政辦發〔2017〕29號)文件規定,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生豬出欄量500頭以上、奶牛存欄量50頭以上、肉牛出欄量100頭以上、蛋雞存欄量15000只以上、肉雞出欄量30000只以上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上述規模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其他畜禽養殖場的折算方法按照《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湘政辦發〔2017〕29號)執行。
3.禁養區內禁止從事畜禽養殖業,禁養區劃定前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關閉或搬遷,符合相關補償情形的,依法給予補償;建設畜禽養殖場應當位于非禁養區,建設要求及申報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實施。
4.飲水水源保護一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禁止建設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除核心景區外的其他區域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污染物“零排放”養殖場除外)。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污染的,屬于污染物“零排放”。
5.在非禁養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養殖場”,應按照法律法規及規范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實現污染物“零排放”。同時,必須遵循其它相關法律法規(《湖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湖南省公益林管理辦法》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防疫條件、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等要求。農業農村、水利、生態環境、發改、科工、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林業、畜牧水產、保護區管理等部門及各鎮場街道按照各自職能實施監督管理。
6.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沅江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暫行規定》(沅政發〔2016〕1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沅江市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一覽表
2.沅江市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附表
3.沅江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依據
4.環境監管要求與措施
5.沅江市禁養區分布圖
附件1
沅江市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一覽表
序號 |
類別 |
禁養區范圍 |
面積(km2) |
禁養原因 |
1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沅江市自來水一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848 |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和二級保護區的水(陸)域范圍 |
2 |
沅江市自來水二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1965 |
||
3 |
沅江市白沙長河小河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5.78 |
||
4 |
沅江市南大膳鎮雙港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447 |
||
5 |
沅江市南大膳鎮自來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474 |
||
6 |
沅江市南嘴鎮鎮區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777 |
||
7 |
沅江市新灣鎮明月洲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479 |
||
8 |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河渡橋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563 |
||
9 |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三眼塘集鎮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416 |
||
10 |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竹蓮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498 |
||
11 |
沅江市陽羅洲鎮鎮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544 |
||
12 |
沅江市草尾鎮留余堂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410 |
||
13 |
沅江市草尾鎮鎮郊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714 |
||
14 |
沅江市茶盤洲鎮民生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61237 |
||
15 |
沅江市共華鎮白沙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535 |
||
16 |
沅江市共華鎮集鎮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536 |
||
17 |
沅江市共華鎮新華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511 |
||
18 |
沅江市黃茅洲鎮志成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435 |
||
19 |
沅江市黃茅洲鎮子母城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599 |
||
20 |
沅江市南大膳鎮東浹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424 |
||
21 |
沅江市南大膳鎮堵堤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480 |
||
22 |
沅江市南大膳鎮牛洲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474 |
||
23 |
沅江市南嘴鎮興南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450 |
||
24 |
沅江市四季紅鎮第二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224 |
||
25 |
沅江市泗湖山鎮八百畝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520 |
||
26 |
沅江市泗湖山鎮朱馮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202 |
||
27 |
沅江市陽羅洲鎮寶三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494 |
||
28 |
沅江市陽羅洲鎮大中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0.00487 |
||
29 |
風景名勝區 |
南洞庭湖風景名勝區 |
119.69 |
經批復的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范圍 |
30 |
自然保護區 |
湖南南洞庭湖省級自然保護區 |
427.77 |
國家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 |
31 |
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 |
全市下轄2個街道、10個鄉鎮、2個蘆葦場的城鎮建成區(中心區) |
179.85 |
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 |
32 |
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
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
暫無 |
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
注:沅江市飲用水源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禁養面積為6.54km2,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與緩沖區禁養面積為427.77km2,風景名勝區禁養面積為119.69km2,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禁養面積為179.85km2,全市禁養范圍面積合計為660.85km2(含疊加)。 |
附件2
表1 沅江市縣級以上地下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水源地名稱 |
水源地 類型 |
水源地 所在地 |
一級保護區 |
沅江市自來水一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地下水 |
瓊湖街道 |
自來水一廠3個取水井為中心,半徑30米的圓形區域。 |
沅江市自來水二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地下水 |
瓊湖街道 |
以自來水二廠7#、10#、12#取水井為中心,半徑各30米的圓形區域(10#水井西面以城區道路路肩為界、7#、12#水井不超過水塘邊界);以自來水二廠4#、5#、6#、8#、9#、11#、13#、14#水井組成的外接多邊形及其向外徑向距離30米的區域(南面以城區道路路肩為界,北面不超過水塘邊界)。 |
表2 沅江市縣級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水源地名稱 |
水源地類型 |
水源地所在地 |
水源地 所在河流 |
一級保護區 |
二級保護區 |
||
水域 |
陸域 |
水域 |
陸域 |
||||
沅江市白沙長河小河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地表水 |
小河咀 |
洞庭湖-白沙長河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多年平均水位(28.2米)對應的高程線下的河道水域。 |
一級保護區水域邊界沿北岸縱深50米范圍的陸域(遇隔堤以隔堤迎水側堤頂為界),南岸至防洪堤迎水側堤頂的陸域。 |
一級保護區水域上邊界上溯2000米,下邊界下延200米,多年平均水位(28.2米)對應的高程線下的河道水域。 |
一、二級保護區水域邊界沿北岸縱深1000米范圍的陸域,遇村道以村道背水側路肩為界,沿南岸至防洪堤背水側坡腳之間的陸域(一級保護區陸域除外)。 |
表3 沅江市鄉鎮級“千噸萬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保護區名稱 |
所在鄉鎮 |
所在流域 |
類型 |
水源地現有水廠名稱 |
服務鄉鎮 |
規模 |
保護 級別 |
保護區范圍 |
|
水域 |
陸域 |
||||||||
沅江市南大膳鎮雙港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南大膳鎮 |
洞庭湖 |
地下水 |
南大膳鎮雙港水廠 |
南大膳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1號、2號取水井連接線外徑向距離30米的區域,1號、2號水井北側以道路迎心側路肩為界。 |
|
沅江市南大膳鎮自來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南大膳鎮 |
洞庭湖 |
地下水 |
南大膳鎮自來水廠 |
南大膳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1號、2號取水井連接線外徑向距離30米的區域。 |
|
沅江市南嘴鎮鎮區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南嘴鎮 |
澧水 |
地下水 |
南嘴鎮鎮區水廠 |
南嘴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以1號、2號、3號取水井為中心,半徑各30米的圓形區域,2號取水井東北側以道路迎心側路肩為界。 |
|
沅江市新灣鎮明月洲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新灣鎮 |
洞庭湖- 蒿竹河 |
地下水 |
新灣鎮明月洲水廠 |
新灣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以1號、2號取水井為中心,半徑各30米的圓形區域,1號水井東北側以道路迎心側路肩為界。 |
|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河渡橋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胭脂湖街道 |
沅江 |
地下水 |
胭脂湖街道河渡橋水廠 |
胭脂湖街道 |
千噸萬人 |
一級 |
以1號、2號取水井為中心,半徑各30米的圓形區域。 |
|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三眼塘集鎮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胭脂湖街道 |
沅江 |
地下水 |
胭脂湖街道三眼塘集鎮水廠 |
胭脂湖街道 |
千噸萬人 |
一級 |
1號、2號取水井連接線外徑向距離30米的區域,1號水井西側以水廠圍墻為界。 |
|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竹蓮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胭脂湖街道 |
沅江 |
地下水 |
胭脂湖街道竹蓮水廠 |
胭脂湖街道 |
千噸萬人 |
一級 |
1號、2號取水井連接線外徑向距離30米的區域,1號水井東北側以道路迎心側路肩為界。 |
|
沅江市陽羅洲鎮鎮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陽羅洲鎮 |
洞庭湖- 草尾河 |
地下水 |
陽羅洲鎮鎮水廠 |
陽羅洲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以1號、2號取水井為中心,半徑各30米的圓形區域,1號水井北側以道路迎心側路肩為界,2號水井東北側以道路迎心側路肩為界。 |
|
沅江市草尾鎮留余堂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草尾鎮 |
洞庭湖- 草尾河 |
地下水 |
草尾鎮留余堂水廠 |
草尾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1號、2號取水井連接線外徑向距離30米的區域。 |
|
沅江市草尾鎮鎮郊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草尾鎮 |
洞庭湖- 草尾河 |
地下水 |
草尾鎮鎮郊水廠 |
草尾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1號、2號取水井連接線外徑向距離30米的區域,2號水井北側以興新街迎心側路肩為界,1號、2號水井東側以康復路迎心側路肩為界;3號、4號取水井連接線外徑向距離30米的區域,3號水井西側以校園路迎心側路肩為界。 |
|
沅江市茶盤洲鎮民生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茶盤洲鎮 |
洞庭湖- 草尾河 |
地下水、河流 |
茶盤洲鎮民生水廠 |
茶盤洲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以1號、2號取水井為中心,半徑各30米的圓形區域。 |
|
1號取水井垂直岸線處上游330米至2號取水井垂直岸線處下游33米之間的草尾河河道水域。 |
一級保護區水域邊界至兩岸防洪堤迎水側堤肩。 |
||||||||
二級 |
一級保護區水域上邊界上溯670米,下邊界下延67米的草尾河河道水域。 |
一、二級保護區水域邊界至兩岸防洪堤背水側堤腳(一級保護區除外)。 |
|||||||
沅江市共華鎮白沙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共華鎮 |
洞庭湖- 蒿竹河 |
地下水 |
共華鎮白沙水廠 |
共華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1號、2號取水井連接線外徑向距離30米的區域。 |
|
沅江市共華鎮集鎮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共華鎮 |
洞庭湖- 蒿竹河 |
地下水 |
共華鎮集鎮水廠 |
共華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1號、2號取水井連接線外徑向距離30米的區域。 |
|
沅江市共華鎮新華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共華鎮 |
洞庭湖- 草尾河 |
地下水 |
共華鎮新華水廠 |
共華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1號、2號取水井連接線外徑向距離30米的區域,1號水井東北側以道路迎心側路肩為界。 |
|
沅江市黃茅洲鎮志成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黃茅洲鎮 |
洞庭湖- 草尾河 |
地下水 |
黃茅洲鎮志成水廠 |
黃茅洲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以1號、2號取水井為中心,半徑各30米的圓形區域,2號水井北側以道路迎心側路肩為界。 |
|
沅江市黃茅洲鎮子母城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黃茅洲鎮 |
洞庭湖- 草尾河 |
地下水 |
黃茅洲鎮子母城水廠 |
黃茅洲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1號、2號取水井連接線外徑向距離30米的區域。 |
|
沅江市南大膳鎮東浹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南大膳鎮 |
洞庭湖- 漉湖 |
地下水 |
南大膳鎮東浹水廠 |
南大膳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1號、2號取水井連接線外徑向距離30米的區域。 |
|
沅江市南大膳鎮堵堤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南大膳鎮 |
洞庭湖 |
地下水 |
南大膳鎮堵堤水廠 |
南大膳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以1號、2號取水井為中心,半徑各30米的圓形區域,2號水井東側以道路迎心側路肩為界。 |
|
沅江市南大膳鎮牛洲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南大膳鎮 |
洞庭湖 |
地下水 |
南大膳鎮牛洲水廠 |
南大膳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1號、2號取水井連接線外徑向距離30米的區域。 |
|
沅江市南嘴鎮興南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南嘴鎮 |
澧水 |
地下水 |
南嘴鎮興南水廠 |
南嘴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1號、2號取水井連接線外徑向距離30米的區域。 |
|
沅江市四季紅鎮第二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四季紅鎮 |
洞庭湖 |
地下水 |
四季紅鎮第二水廠 |
四季紅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30米的圓形區域,取水井南側以道路迎心側路肩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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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泗湖山鎮八百畝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泗湖山鎮 |
洞庭湖- 草尾河 |
地下水 |
泗湖山鎮八百畝水廠 |
泗湖山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以1號、2號取水井為中心,半徑各30米的圓形區域,1號水井東南側以道路迎心側路肩為界。 |
|
沅江市泗湖山鎮朱馮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泗湖山鎮 |
洞庭湖- 蒿竹河 |
地下水 |
泗湖山鎮朱馮水廠 |
泗湖山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30米的圓形區域,西側、南側以道路迎心側路肩為界。 |
|
沅江市陽羅洲鎮寶三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陽羅洲鎮 |
洞庭湖- 草尾河 |
地下水 |
陽羅洲鎮寶三水廠 |
陽羅洲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1號、2號取水井連接線外徑向距離30米的區域,1號水井南側以道路迎心側路肩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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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陽羅洲鎮大中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陽羅洲鎮 |
洞庭湖- 草尾河 |
地下水 |
陽羅洲鎮大中水廠 |
陽羅洲鎮 |
千噸萬人 |
一級 |
以1號、2號取水井為中心,半徑各30米的圓形區域,1號水井南側以道路迎心側路肩為界。 |
附件3
沅江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依據
區域 |
劃定依據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四十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依據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六十六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依據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十九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依據四:《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依據五:《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 5 劃定范圍 5.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包括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其中,飲水水源保護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 |
自然保護區 |
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四十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依據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依據三:《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 5 劃定范圍 5.2自然保護區 包括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護區范圍執行。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范圍內,禁止建設養殖場。 |
風景名勝區 |
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四十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依據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依據三:《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 5 劃定范圍 5.3風景名勝區 包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以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名單為準,范圍按照其規劃確定的范圍執行。 其中,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禁止建設養殖場;其他區域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 |
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 |
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四十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依據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依據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十九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依據四:《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 5 劃定范圍 5.4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 根據城鎮現行總體規劃,動物防疫條件、衛生防護和環境保護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顧城鎮發展,科學設置邊界范圍。邊界范圍內,禁止建設養殖場。 |
附件4
環境監管要求與措施
一、環境管理要求
(一)禁養區
1.對區內所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進行全面排查,建立養殖場(戶)糞污防治檔案。
2.通過關、停、轉、遷等手段,逐步關閉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外、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實現糞污全量資源化不排放污染的畜禽養殖場除外)。對確需關閉的養殖場,優先支持異地重建。
3.禁養區內非規模化養殖戶(散養戶)必須圈養并配備穩定的與養殖規模匹配的糞污消納土地和規范的糞污儲存設施,不得設置排污口和露天堆放糞便,全部糞污100%綜合利用,滿足全量資源化要求。
(二)非禁養區
1.全面排查非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建立養殖污染防治檔案,按區域生產發展和生態環境要求合理布置畜禽養殖,確保區域種養平衡,實現糞污有效資源化利用。
2.在非禁養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達到規模標準的生豬養殖場,或折合達到規模標準的其他養殖場,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低于規模標準的生豬養殖場,或折合低于規模標準的其他養殖場,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3.在非禁養區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實行“三同時”制度,項目投入試生產(試運行)后3個月內,按有關規定向批準環境影響評價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對一時難以達到設計規模的,可以實行分階段驗收。
4.鼓勵養殖場通過治理滿足相關要求,但對治理達標無望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在規定時期內實施關停轉遷,在實施關停轉遷前不得擴大飼養規模(包括種類和數量)。
5.在非禁養區所有畜禽養殖場應堅持“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原則,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控制含重金屬飼料添加劑、獸藥的使用,實現科學養殖、雨污分流和干濕分離,采取污染分類治理,盡可能達到糞污資源化利用。有條件的畜禽養殖場要建立與排污量相匹配的生態農業示范基地,積極采用生物治理技術。
二、防治措施
(一)加大清潔生產力度、嚴格養殖場準入條件,從源頭上嚴控畜禽養殖污染。
1.落實源頭控制政策,加大清潔生產力度
堅持“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嚴格控制含重金屬的畜禽飼料添加劑、獸藥的使用。執行“四改兩分”措施:改水沖清糞為干式清糞、改無限用水為控制用水、改明溝排污為暗道排污、改滲漏地面為防滲地面,實現固液分離、雨污分流。具體措施可包括機械刮板干式清糞,飼槽飲水改用乳頭飲水器設備,封閉式豬舍、雞舍安裝濕簾降溫循環用水設施,牛舍運動場防溢流圍堰,污水和雨水分流管線等。
2.合理規劃,嚴格畜禽養殖場準入條件
嚴格規范執行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竣工驗收“三同時”制度,提高新建畜禽養殖場準入條件,保證新建養殖場不對環境造成破壞性影響,實現增量(養殖量)不增污,防止畜禽養殖污染的漫延。對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養殖建設項目,加快環評審批。
(二)合理布局、形成基于環境保護的畜禽養殖產業發展規劃,做到地區種養平衡。
1.應科學合理的制定地區農業產業發展規劃,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同時根據地區生態環境要求、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水平,確定地區畜禽養殖量和養殖規模,對布局不合理、污染嚴重的養殖場,責令其限期搬遷或關閉。
2.針對目前畜禽生產由分散經營向規模化發展的特點,利用農村環境連片整治條件,結合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村城鎮化建設要求,建設一批與土地肥料消納量相配套的畜禽養殖小區,按生態農業發展的要求,把畜禽養殖場與農田、園地一并規劃,并合理調整畜禽養殖產業布局。養殖場(小區)建設提倡與農田(水田、旱地)、果園和山林進行結合規劃,統一布局,力爭構建糞污全部就近消化的農牧結合的生態模式。
(三)統一畜禽糞污儲存設施建設規范、推行分類分規模的防治技術模式。
鑒于養殖場規模大小、經濟實力等差異,畜禽糞污防治模式也應根據養殖場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散養戶因其養殖量小,且有足夠的土地消納產出的廢棄物,根據其養殖場經濟能力和養殖量的不同,建設與養殖能力相匹配容積的糞污存儲設施或與相鄰的養殖專業戶合建糞污儲存設施,解決畜禽養殖糞污問題;對于養殖專業戶比較集中的地區,通過合理規劃,有效組織,成立規范化的養殖小區,統一建設足夠容積的污染治理設施,解決小規模養殖污染監管難和治理難的問題。同時,淘汰治污設施不全、管理難度大的養殖專業戶。對于規模化養殖場,鼓勵將糞便生產專業有機肥,要求其與周圍種植戶簽訂足夠糞污消納的土地利用合同,保證養殖糞污能及時被消納。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