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索 引 號:4309810018/2020-1273423 文號:沅政告〔2020〕5號 統一登記號: 簽署日期:2020-10-22 發文日期:2020-10-22 信息時效期:2025-10-22 所屬機構:沅江市人民政府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責任部門:沅江市司法局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本市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湖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監管工作的通知》(湘環辦〔202017號)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是裝配柴油發動機的工程機械和材料裝御機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打樁機、起重機、鏟車、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叉車、平地機、旋挖機、混凝土輸送泵、履帶吊車、履帶啟動車、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樁工機械、鑿巖機械、堆高機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達不到《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208912014)中規定的第三階段排放標準的,或排放可見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下列區域為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范圍(即低排區):我市城市建成區。24小時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在低排區使用。

      四、應急搶險工程使用的非道路機械不受上述使用區域限制,但應優先選用低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五、不符合低排區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通過技術改造升級,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其尾氣排放符合低排區排放標準的,可以在低排區內使用。

      六、為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推廣使用,在劃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鼓勵優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01022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