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濕地保護與發展事務中心,有關單位:
《沅江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屆14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
沅江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行為,維護城市市容和公共安全,提升城市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城市容貌標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含沅江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范圍內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構)筑物和城市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公共綠地、交通運輸工具、升空器具和其它戶外廣告載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或者公益性內容的設施。
第四條 城市戶外廣告包括以下類型: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場地建(構)筑物、空間設置的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信息發布欄、牌匾(店牌、招牌、單位指示牌、路銘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廣告設施;
(二)利用交通運輸工具為載體(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和張貼的移動廣告設施;
(三)利用各種升空器具,通過拴拉、吊掛等方式附著于廣告載體上的廣告設施;
(四)在戶外設置的其它臨時性廣告(含戶外宣傳桁架、便民服務廣告信息發布欄)。
第五條 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實行政府主導、統一規劃、統一審批、統一管理和統一收支。
市城市管理局和綜合執法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和管理工作;市自然資源局和規劃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的評審和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市市監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資金的管理工作。
住建、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氣象、公安交警等部門和沅江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廣告規劃
第六條 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特點,實現總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牢固、式樣美觀,做到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彰顯城市文明,弘揚企業文化,不影響市民生產生活,不遮擋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志,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和消防安全。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分為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
(一)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原則、類型及通用技術標準;
2.分區規劃、重要節點及風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3.專項規劃實施管理要求;
4.城市戶外公益廣告應當納入城市戶外廣告同步規劃;
5.需要納入城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編制的其他內容和要求。
(二)城市主次干道、重點地段、重要區域應當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應當明確規定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數量、位置、形式、規格等內容,對其材質、色彩、亮化及周邊景觀提出指導性意見。
(三)城市其他道路、地段、重要區域和標志性建筑物,可根據需要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
第八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和修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氣象、應急管理、公安交警部門和沅江市高新區管委會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條 禁止在以下區域和設施上設置城市戶外廣告:
(一)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休閑公園和名勝風景區的建筑控制地帶范圍內的;
(二)在市中心廣場、商業廣場和城區主次干道街頭綠地、平交路口、人行道和公共綠化帶內設置大型落地式戶外廣告的;
(三)依附學校教學區、居民區和住宅區二樓以上建(構)筑物立面和玻璃墻面(不含大型商場墻面預留廣告位)設置墻體廣告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人行天橋、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路燈燈桿、電桿、變壓器、配電箱等各類公用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
(五)占用人行道、人行盲道、車行道和無障礙通道及影響交通通行安全的;
(六)占用消防通道,妨礙消防車輛通行以及影響疏散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七)影響建(構)筑物的使用功能、妨礙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及與周邊街景不協調,妨礙市民的生產生活和損害城市容貌及建(構)筑物形象的;
(八)利用危險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構)筑物和公用設施設置廣告的;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條 經批準實施的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免費供公眾查閱。
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程序實施。
第十二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根據城市建設發展情況及時修訂和補充,并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組織實施,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 設置審批
第十四條 申請設置城市戶外廣告,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政務窗口提交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在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現場勘察和提出審查意見。
(三)經批準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件;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許可,同時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應當按照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相關要求、技術規范和安全措施,在取得設置許可證件之日起45日內完成城市戶外廣告的設置。在90天內未完成設置又未申請變更設置許可證件的,其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五)城市大型戶外廣告應在竣工后30日內由申請人組織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施工監理報告和竣工驗收的資料報送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政務窗口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可網上申報):
(一)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書(包括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位置、形式、規格、材質、造型和安全措施的說明);
(二)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設置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城市戶外廣告白天和夜晚的美化亮化實景效果圖;
(五)城市戶外廣告設計圖紙、施工圖紙和安全說明書;
(六)城市戶外廣告預先規劃定點的批準文件及相關資料;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禁止設置下列形式的城市戶外廣告:
(一)各類桿線廣告(含路燈燈桿、燈塔和電力電信桿等);
(二)彩旗、道旗廣告;
(三)布幅、橫幅和充氣類拱門及立柱廣告;
(四)用低劣材料制作的簡易廣告;
(五)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設置的固定跨街(或路)廣告;
(六)臨街建筑物窗戶、陽臺、玻璃和建筑(構)物墻面張貼(或吊掛)各類廣告;
(七)在公共張貼欄外違法涂寫、張貼、刻畫和繪制的各類小廣告;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禁止設置的其它形式的廣告。
第十七條 設置門店招牌,應當事先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申報,按照國家、省、市現已公布實施的相關標準和要求設置。
第十八條 門店招牌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門店招牌廣告設置規范,不應多層設置,宜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臺以下設置,同一建筑物一樓門店招牌的高度、大小應協調有序,不超過二層窗臺,不遮蓋建筑物的玻璃幕墻和窗戶,其寬度不超出建筑物兩側墻面,與建筑立面平行;
(二)門店招牌廣告牌匾應符合“一店一牌、一樓一式、上下一條線、突出一個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的要求。其體積、規格與所附著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適當,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和諧統一;
(三)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應當由該場所產權人(或管理者)在該建筑物入口統一規劃和設計制作樓層導示牌;
(四)門店招牌應使用新型環保的硬質材料,采用新工藝、新技術進行制作,廣告版面應該設計新穎、造型別致、文字規范,色彩協調,具有時代氣息,體現地方特色;
(五)嚴禁使用廣告噴繪布、絲制橫幅和廣告涂料等在建(構)筑物門楣位置直接印制、懸掛、粘貼和涂寫。
第十九條 電子顯示屏廣告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子顯示屏設置應符合“統一規劃、整體布局和總量控制”的要求,并免費發布公益廣告和應急信息。
(二)禁止設置下列情形的電子顯示屏廣告:
1.朝向道路來車方向,可能擾亂行車視線,妨礙行車安全的;
2.臨近醫院、學校、居民住宅樓及單位辦公場所等可能產生光污染、噪聲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影響居民生活和休息的;
3.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和主要街道兩側(商業步行街除外)以外50米范圍內、交叉路口100米范圍內影響交通安全的;
4.利用公交車、出租車或其它車輛車身(或車頂)等為移動載體設置電子顯示屏廣告影響行車視線的。
(三)設置電子顯示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安全和管理標準,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企業(或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節能環保材料等進行設計、制作和安裝。
(四)設置電子顯示屏廣告應當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電子顯示屏亮度控制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
在商業區及其周邊設置的電子顯示屏,夜間亮度值應小于1000cd/m2(堪德拉/平方米);在其他地區設置的電子顯示屏,夜間亮度值應小于400cd/m2。電子顯示屏應具備按照日照強度變化調節顯示亮度的功能。
第二十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統一指導街道、社區和物管小區選擇適當位置設置公共小廣告張貼欄。
第二十一條 城市戶外廣告許可期限不超過3年,其中高立柱、大型電子顯示屏和三面翻廣告許可期限不超過5年。
通過公開拍賣取得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使用權(或經營權)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最高許可期限。
第二十二條 經許可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如需延期使用,需在許可期限屆滿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提出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延期申請。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安全和設置許可其它條件要求的,依法辦理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延期許可手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
未取得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延期許可或逾期未申請延期許可的城市戶外廣告,其原有設置許可到期后自行失效,城市戶外廣告由廣告設置人在設置許可到期后10日內自行組織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三條 組織舉辦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宣傳教育、慶典等活動,需要臨時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的,由活動組織舉辦單位或城市戶外廣告設置人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提出申請,舉辦單位(或設置人)按批準的地點、期限和要求進行設置。
臨時城市戶外廣告許可期限一般不超過3日,遇大型活動可根據需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0日,期滿后1日內必須自行拆除。
第四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戶外廣告占用城市公共空間資源的,城市戶外廣告設置人或經營者需取得城市戶外廣告資源經營權,按有償使用原則繳納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資金。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資金屬政府非稅收入,由市財政部門委托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收取。
第二十五條 城市戶外廣告資源經營權可通過下列方式取得:
(一)利用公共產權建筑物、場所和設施等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的,通過拍賣方式取得;
(二)利用非公共產權建筑物、場地和設施等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的,可采取協議或拍賣方式取得;
(三)利用自有產權建筑物、場地和設施等為本單位做廣告宣傳的,可采取協議方式取得。
城市戶外廣告資源經營權的拍賣活動在益陽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二十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資源經營權拍賣基準價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由專業機構按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評估確定的基準價有效期3年,到期重新評估確定。
第二十七條 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資金收取一律使用湖南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得收入全額繳入沅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資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管理,戶外破損廣告拆除,城市的美化亮化以及城市戶外廣告經營權拍賣等成本性支出。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資金:
(一)政府舉辦的文化體育、經貿和社會公益事業等重大活動,需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
(二)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兼商業廣告的除外),設置公益標識牌等;
(三)沿街單位、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經營性門頭招牌(僅限一樓一店一牌),且招牌上沿低于二樓窗臺,面積未超過10平方米的。
第五章 廣告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戶外廣告的發布內容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城市戶外廣告內容應當使用規范的語言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畫面清晰美觀,內容健康文雅。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置時應當安全牢固、整潔美觀,符合相應的相關技術質量標準,滿足城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要求,按照許可的位置、內容、期限、規格和設計方案等實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確需變更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設置人應當在實施變更前7日內辦齊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變更手續。
第三十一條 經許可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設置人(或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持城市戶外廣告的整潔、美觀、完好,及時維修維護;城市戶外廣告畫面有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城市容貌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二)保證城市戶外廣告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按有關規定按時開啟照明設備;霓虹燈、電子顯示屏、LED發光字和燈箱等具有夜間照明功能的戶外廣告設施,其光源亮度應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廣告畫面應當保持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缺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在修復前應當停止使用。
(三)定期對城市戶外廣告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期間必須依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現場有專人值守,遇惡劣氣候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對金屬結構為主體的城市戶外廣告,每年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和維修,安全檢測報告應及時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備案;安全檢測不合格的,設置人應當及時整改,達不到安全設置要求的一律自行拆除。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日常管理和執法工作。
(一)建立城市戶外廣告建設管理臺帳,開展城市戶外廣告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例會,通報信息,針對發現的各類問題作出處理決定;
(三)建立聯合執法機制,適時組織各鎮(街道、中心)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和公安交警等部門開展城市戶外廣告違法行為聯合整治行動;
(四)健全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安全生產監督機制,城市戶外廣告實行安全年度檢測。
第三十三條 城市戶外公益廣告的發布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發布的城市戶外公益廣告,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統一安排;政府各級部門組織的公益活動,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統一協調;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公益宣傳的名義擅自建設城市戶外廣告設施。
(二)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部門以公益宣傳名義已開發建設的城市戶外公益廣告設施,必須全部安排公益廣告宣傳;設置期限滿3年,且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要求的,無償收回產權作為城市戶外公益廣告的固定發布點,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統一管理。不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
(三)城市戶外公益廣告發布的時間、地點、內容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嚴格審批把關,公益廣告設置發布所需的經費由公益廣告發布單位自行承擔。
(四)城市戶外廣告設置人都有發布城市公益廣告的義務,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每年應當安排不少于10%的廣告版面或廣告發布時間用于發布公益廣告。根據公益活動要求須征用城市戶外廣告時,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人或經營者應當按要求無償予以配合。
(五)對無法及時履行公益宣傳義務的城市戶外廣告設置人或經營者,可按基準價繳納10%的城市戶外公益廣告資金,納入城市戶外廣告有償使用資金范圍實施統一管理。
(六)經許可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其廣告版面空置時間超過10日的應當用公益廣告補充,其公益廣告的制作安裝成本由廣告設置人或經營者自行承擔。
第三十四條 經許可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在設置許可期內,城市戶外廣告設置人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遷移、遮蓋或者損壞城市戶外廣告。
第三十五條 因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調整或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許可期限內的城市戶外廣告,戶外廣告設置人應在接到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由此造成城市戶外廣告設置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從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資金中予以適當補償。
因商業開發等需要拆除許可期限內的城市戶外廣告的,由商業開發單位依法予以補償。
拆除設置許可期限屆滿的城市戶外廣告設施,不予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置人有違反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行為,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城市戶外廣告不符合設置要求的,由城市戶外廣告設置人在限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城市戶外廣告設置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城市戶外廣告墜落、倒塌、損壞等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城市戶外廣告設置人(或經營者)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管理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設置審批要求的,參照本辦法實行;未取得城市戶外廣告資源經營權的,一律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取得;不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設置審批要求擅自設置的,一律依法拆除,其損失由城市戶外廣告設置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試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