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
根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23〕7號)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行政處罰。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擬在各鎮授權開展居民自建房消防執法工作,現將各鎮人民政府具體工作職責明確如下:
一、工作職責
1.各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負責本轄區內居民自建房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居民自建房的安全進行日常監管,開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員、網格化動態管理等制度,及時制止違法建設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2.各鎮人民政府根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決定,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行政處罰。
3.各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內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排查;對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和醫院周邊、產業園區、旅游景區、地質災害易發區等重點區域每年進行一次全民排查,并加強日常巡查。
4.通過排查和日常巡查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5.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平臺對居民自建房用地、規劃、建設、使用等進行監督管理。
6.各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各鎮人民政府接受市消防救援大隊的指導,加強經營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變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實用火用電、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保養、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規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工作內容
(一)授權執法機構。市消防救援大隊根據全市消防行政執法實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根據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細化明確授權消防執法事項,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被授權鎮)在授權權限范圍內行使相關消防監督執法職權。(根據沅編發〔2020〕40號文件精神,南洞庭濕地保護與發展事務中心、漉湖濕地保護與發展事務中心轄區行政管理、公共管理和社會事務職能分別移交至共華鎮和南大膳鎮黨委、政府及其所屬機構,其轄區消防監督執法職權分別由共華鎮和南大膳鎮實施。)
(二)授權執法主體。被授權鎮結合本區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選配若干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證、有執法工作經歷的人員為專(兼)職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健全消防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執法工作制度,明確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歸口單位及職責,配齊必要辦公設施,并按要求加掛“消防所”標牌;可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指導;可選配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人員為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選配輔助執法員。被授權鎮選配的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須具備執法崗位資格,方可履行相應的消防監督執法職權。
(三)授權執法權限。
1.監督檢查權。被授權鎮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居民自建房內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行使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責任單位和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行政處罰權。被授權鎮按照居民自建房消防執法事項,對檢查發現的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授權執法責任。被授權鎮應在授權權限范圍行使行政執法職權,不得超越職權或將被授權行政執法職權再次授權其他組織和個人行使,法制審核由當地司法所承擔,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授權鎮自行承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保障。消防授權執法工作是落實《關于加快推進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加強城鄉消防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被授權鎮要根據現行的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現狀,結合基層綜合執法機構改革,認真做好本區域消防授權執法工作,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與管理創新,確保授權執法事項、權責落實到位;要將消防授權執法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機關事業編制外的專兼職消防執法人員給予一定的崗位補助。
(二)加強培訓指導。被授權鎮要切實加強消防監督執法隊伍建設,選配素質好、能力強的干部到行政執法崗位。市消防救援大隊每年應組織被授權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開展不少于5天的執法業務培訓,每季度組織監督員深入各鎮實地指導不得少于1次,切實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檢查力度。被授權鎮要全面履行消防監管職責,加大檢查力度,建立常態化消防安全檢查機制,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要開展針對性防火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鎮消防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場督促整改,依法查處。
(四)加強執法監督。被授權鎮要建立行政執法檢查、執法公開、違法投訴舉報、案件報告以及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等工作制度,開展行之有效的執法監督活動,及時發現并糾正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過錯。被授權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開展的所有消防行政執法行為,應同步應用執法記錄儀和執法場所音頻監控,實現監督全覆蓋,相關資料應及時歸檔。案件辦理完畢后應及時歸檔。
附件:1.鄉鎮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責任清單
2.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3.鄉鎮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執法權力清單
4.鄉鎮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執法事項清單
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29日
附件1
鄉鎮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責任清單
編號 |
責任事項 |
責任依據 |
備注 |
1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負責本轄區內居民自建房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居民自建房的安全進行日常監管,開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員、網格化動態管理等制度,及時制止違法建設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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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決定,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行政處罰。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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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健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機制。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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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內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排查;對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和醫院周邊、產業園區、旅游景區、地質災害易發區等重點區域每年進行一次全民排查,并加強日常巡查。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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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過排查和日常巡查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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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平臺對居民自建房用地、規劃、建設、使用等進行監督管理。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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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接受縣級消防救援部門的指導,加強經營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變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實用火用電、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保養、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規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二十條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23〕7號)第6條:加強經營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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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編號 |
責任事項 |
責任依據 |
備注 |
1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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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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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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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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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二條 |
|
6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五條 |
|
7 |
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并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公共消防設施缺失、損壞等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八)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事故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
《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湘政辦發〔2018〕36號)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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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
《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湘政辦發〔2018〕36號)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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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鄉鎮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執法權力清單
行政處罰類(10項)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1 |
行政處罰 |
對消防設施、器材、安全標志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損壞、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安全疏散、消防車通行,影響消防安全、逃生、滅火救援的處罰;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23〕7號)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行政處罰。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反消防設施、器材、安全標志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損壞、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安全疏散、消防車通行,影響消防安全、逃生、滅火救援;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等權利。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被處罰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
2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等權利。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被處罰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 |
3 |
行政處罰 |
對違規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違規使用明火作業,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規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違規使用明火作業、在危險場所吸煙或使用明火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等權利。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被處罰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 |
4 |
行政處罰 |
對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過失引起火災;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過失引起火災的;(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23〕7號)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行政處罰。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過失引起火災;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等權利。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被處罰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
5 |
行政處罰 |
對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消防救援機構對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依法對使用者予以處罰外,應當將發現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23〕7號)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行政處罰。 |
1.立案責任:發現人員密集場所涉嫌使用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逾期未改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等權利。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被處罰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
6 |
行政處罰 |
對非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逾期未改的處罰 |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非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場所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場所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23〕7號)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行政處罰。 |
1.立案責任:發現非人員密集場所涉嫌使用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逾期未改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等權利。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被處罰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7 |
行政處罰 |
對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電器線路、燃氣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電器線路、燃氣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等權利。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被處罰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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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逾期未改,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逾期未改,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等權利。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被處罰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七條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六十七條 3.《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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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處罰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二)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三)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23〕7號)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行政處罰。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等權利。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被處罰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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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配備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規定實行值班制度,不按照要求進行巡查、單項檢查、聯動檢查,不按照要求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逾期未改的處罰 |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6號)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配備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規定實行值班制度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要求進行巡查、單項檢查、聯動檢查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規定,不按照要求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23〕7號)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行政處罰。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不按照規定配備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規定實行值班制度,不按照要求進行巡查、單項檢查、聯動檢查,不按照要求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逾期未改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等權利。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被處罰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附件4
鄉鎮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執法事項清單
編號 |
行政處罰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處罰依據 |
備注 |
1 |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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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損壞、挪用消防設施、器材;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
|
3 |
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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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占用防火間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
|
5 |
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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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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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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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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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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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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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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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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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過失引起火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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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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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擾亂火災現場秩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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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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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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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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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逾期未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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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非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逾期未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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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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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逾期未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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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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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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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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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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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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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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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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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不按照規定配備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規定實行值班制度 |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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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不按照要求進行巡查逾期未改 |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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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不按照要求進行單項檢查逾期未改 |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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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不按照要求進行聯動檢查逾期未改 |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 |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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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年度聯動檢查記錄不按照要求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逾期未改 |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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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筑消防設施出現故障或者因改造、檢修停止使用時,建筑物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將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逾期未改 |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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