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JDR-2024-00002
沅政告〔2024〕1號
為加強南洞庭湖省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維護濕地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禁止違規出租承租我市保護區范圍內的濕地洲灘。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相關單位依法解除我市保護區范圍內違規出租承租濕地洲灘的協議、合同(含造林協議、合同)。該項工作須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
二、各鎮(街道、中心)及相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保護區管理的屬地主體和行業監管責任,加強日常巡護監管和普法宣傳教育,防止違規出租承租保護區內濕地洲灘行為發生。
三、有關職能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違規出租承租我市保護區范圍內濕地洲灘行為進行查處。對干擾、阻擾執法活動或鼓動、組織參與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歡迎社會各界積極舉報違規出租承租我市保護區范圍內濕地洲灘行為,對在第一時間舉報此類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經查證屬實的,由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現金獎勵,舉報受理單位對舉報信息嚴格保密。舉報電話:0737-2721540。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