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中心)人民政府、市直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17號)、省發改委等四部門《關于分類有序推進湖南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實施方案》(湘發改價調〔2021〕685號),以區域內骨干工程農業灌溉供水價格成本監審及末級渠系成本測算結論為基礎,綜合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及不增加農民負擔原則等因素,結合我市農業用水條件,現就我市農業用水價格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業用水基準水價標準
農業用水終端價格由骨干工程供水價格和末級渠系供水價格兩部分組成。根據省發改委等四部門《關于下達湖南省2024年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計劃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湘發改價調〔2024〕406號),關于調價方案應當明確不低于運行維護成本水平的有關精神,選取四季紅灌區供水價格0.003元/立方米確定為我市骨干工程供水價格。末級渠系供水價格每立方米0.034元,明確我市農業用水基準水價為每立方米0.037元。
二、執行分類水價
農業水價區別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業等類型執行分類水價。根據我區實際,以基準水價作為水稻生產用水價格,其他經濟作物、養殖業等農業用水按基準水價×1.1系數確定水價。
三、執行分檔水價
根據《湖南省用水定額(DB43/T388-2020)》標準,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即:定額內水量按基準水價標準;超定額20%以內(含20%)的超出部分用水階梯標準按基準水價的1.5倍執行;超定額20%—50%以內(含50%)的超出部分用水階梯標準按基準水價的2.0倍執行;超定額50%以上的超出部分用水階梯標準按基準水價的3.0倍執行。(詳見附表)
四、水費計收
(一)水費執收主體、結算方式。各行政村集體為終端用水戶及用水組織的管理單位,亦是終端水費執收單位。建議采取灌區管理機構與村集體簽訂用水協議,同時村集體與用水戶簽訂用水協議的模式,各村集體按末級終端供水量和終端水價標準向農業用水戶收取水費,同時按經過骨干渠系計量器的供水量,向供水單位結算水費,水費計收結算時間為每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
(二)定額內水費計收。定額內水費中骨干工程部分(0.003元/立方米),所需水費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和標準化運行管理經費等途徑解決。定額內水費中末級渠系部分(0.034元/立方米),基于目前水費管理現狀及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原則,仍由村集體與農戶以收取電費(或稱“灌溉費”“打水費”)等雙方協商的形式具體實施。
(三)定額外水費計收。定額外水費按實計收,發生超定額水量,由村集體組織根據超定額階梯標準收取超定額外水費,再按“骨末級”比例向所在灌區管理機構交納超定額外水費。
五、相關要求
(一)水費征收用途與管理。農業用水水費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運行、維護和管理,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自覺接受發改、財政、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監督,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二)嚴格執行價格公示。各灌區管理機構及各村集體組織應及時公示用水戶的用水量、水價,接受用水戶監督。必須嚴格執行政府制定的農業用水價格或雙方簽訂的供用水協議,不得擅自變更水價。
(三)強化宣傳和引導。農業用水價格涉及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水管單位要加強對農業用水價格政策的解釋宣傳工作,強化水情教育,引導用水單位樹立水商品意識和節水觀念,提高有償用水意識和節約用水的自覺性,營造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確保農業用水價格調整順利實施。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表:沅江市農業用水分檔分類價格標準表
沅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沅江市財政局
沅江市水利局 沅江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10月22日
附表
沅江市農業用水分檔分類價格標準表
單位:元/立方米
作物類別 |
定額內 |
超定額20% 以內(含20%)部分 |
超定額20%—50%以內(含50%)部分 |
超定額50% 以上部分 |
水稻 |
0.037 |
0.056 |
0.074 |
0.111 |
其他類 |
0.041 |
0.062 |
0.082 |
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