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JDR–2024–17001
沅衛發〔2024〕39號
各股室(站)、市衛生健康綜合監督執法局: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通知》(湘政法發〔2013〕20號)的有關要求,結合國家近年來出臺和修訂的衛生計生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我省制定的《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特制定《沅江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適用本文件未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的,應遵循合法、適當原則。案件合議記錄要體現違法行為的情節及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執行過程中因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等原因,上位法與本文件不一致的應遵循上位法。同時《關于印發〈沅江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沅衛發〔2023〕95號)予以廢除。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沅江市衛生健康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