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條件
對列入《清單》的交通運輸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相關處理的,實施時應當嚴格按照適用條件,結合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進行綜合判斷,不得突破《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擅自放寬或者變更適用條件!肚鍐巍酚“l之前發生的交通運輸違法行為,符合“輕微不罰”和“首違不罰”條件,且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適用《清單》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遵照執行。
二、適用程序
對于《清單》列明的違法行為,交通運輸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現場檢查、調查取證等工作并做好記錄,實施“輕微不罰”和“首違不罰”告知承諾制,分情況進行處理:
(一)“輕微不罰”和“首違不罰”事項
1.向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并責令改正;
2.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依法聽取并核實;
3.當事人對其違法行為確認后,當場改正或者承諾限期改正,并在告知承諾書上簽章確認;
4.對當事人簽章確認的告知承諾書以拍照或者掃描的方式上傳至執法系統。
(二)“首違免罰”事項
1.依法履行立案、調查取證等程序;
2.在“湖南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信息系統”搜索當事人違法情況,屬于首次違法行為的,依法轉入下一步程序;
3.經執法機構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制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4.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現當事人違反承諾,在一個自然年內第二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三)“免強”事項
“輕微不罰”“首違不罰”以及“首違免罰”事項,一律免除強制措施。
三、其他適用要求
應當加強對“輕微不罰”和“首違不罰”案件的監督管理,堅決糾正事實認定不清或程序違法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防止以“輕微不罰”和“首違不罰”為由消極執法、辦人情案。
沅江市交通運輸局將適時組織對《清單》實施情況進行效果評估,并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的情況不斷完善《清單》內容,實行動態化管理,不斷完善我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不罰”和“首違不罰”清單管理制度。
《清單》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按程序實施已公布的交通運輸領域“輕微不罰”和“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可繼續適用相關規定。
附件
1.沅江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免強”事項清單
附件1 沅江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免強”事項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輕微/首違不罰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管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 |
主動配合監督檢查;當場能夠提供合法有效證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過信息化手段可以確認其證件合法有效;承諾攜帶的。 |
輕微不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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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客運經營者不按照批準的配客站點?炕蛘卟话凑找幎ǖ木路、日發班次下限行駛的 |
首次發現,臨時?肯驴偷:或者因原定線路發生交通事故、公路施工維修等而改變線路、或者減少班次,現場無乘客投訴,且經教育能夠在責令改正期內及時改正的。 |
首違不罰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
沅江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免強”事項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輕微/首違不罰 |
法律依據 |
備注 |
3 |
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技術等級評定的 |
首次發現,尚未造成事故,未超過限定檢測和評定周期一個月,且經教育能夠在責令改正期內及時改正并承諾今后均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技術等級評定。 |
首違不罰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
|
4 |
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的 |
首次發現,現場無乘客投訴,移交他人運輸的車輛所載乘客較少且接收后接收運輸的車輛未超載;接收運輸的車輛有相應營運資格且按照原定線路行駛完成運輸任務,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乘車人財產人身損害,經教育能夠在責令改正期內及時改正的。 |
首違不罰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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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免強”事項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輕微/首違不罰 |
法律依據 |
備注 |
5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
首次發現,未實施完畢,經教育能夠在責令改正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未影響公路安全、暢話,并承諾今后不再實施同類違法。 |
首違不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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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經許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架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
首次發現,未實施完畢,在責令改正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并承諾不再實施同類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 |
首違不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扣。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擅自架設、埋設管線或者電纜等設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違法批準建設的,其批準文件無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批準機關依法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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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免強”事項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輕微/首違不罰 |
法律依據 |
備注 |
7 |
未經許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
首次發現,施工后未實施完畢前,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夠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及時糾正違法行力,并承諾今后不再實施同類違法行為。 |
首違不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五項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務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8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
首次發現,沒有造成交通擁堵或引發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執法部門責令整改后,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積極消除違法行為影響,并承諾今后不再實施同類違法行為。 |
首違不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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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免強”事項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輕微/首違不罰 |
法律依據 |
備注 |
9 |
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旅客運輸車輛 |
當次運輸處于空車狀態,承諾限期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輕微不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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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 |
當次運輸處于空車狀態,承諾限期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輕微不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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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免強”事項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輕微/首違不罰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1 |
使用失效的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 |
當次運輸處于空車狀態,承諾限期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輕微不罰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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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違法超限運輸車輛行駛的 |
首次發現,重量未超過規定標準10%以下的或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首違不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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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免強”事項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輕微/首違不罰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3 |
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未攜得規定的有效證件的 |
主動配合檢查,能證明有合格適任證書,或通過信息化手段可以確認其證件合法有效的,并承諾今后攜帶的 |
輕微不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未攜帶本條例規定的有效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2.《游艇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游艦操作人員操作游艇時未攜帶合格的適任證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以 2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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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按規定標明船名、船籍港的 |
船名、船籍港不規范、不清晰,但不影響識別,在責令改正期內及時改正的 |
輕微不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六條第(一)(二)項 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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