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濕地保護與發展事務中心,有關單位:
《沅江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修訂稿)》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沅江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沅江市縣級儲備糧的管理,有效調控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轄區內糧食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縣級儲備糧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沅江市人民政府,末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縣級儲備糧的建立和管理,落實省、益陽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儲備糧計劃,根據本地糧食供需情況,可增加儲備規模、合理確定儲備品種結構,制定本市縣級儲備糧計劃,落實儲備糧所需的財政補貼資金和倉儲設施等。
第六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管理制度,督促承儲企業按要求落實承儲計劃、開展輪換,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的承儲貸款利息、保管費、輪換費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并負責對縣級儲備糧財政補貼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縣級儲備糧各項費用補貼支出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 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負責糧食收購、儲存、輪換,對承儲的縣級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第十條 縣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按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的要求,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并節約成本、費用。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儲備糧貸款或貸款利息、費用補貼。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章 計 劃
第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的規模計劃,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益陽市人民政府下達我市的承儲規模、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儲備糧存儲品種為稻谷,上級政府糧食和儲備部門下達品種調整指令時,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擬定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調整。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四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相對集中、調度便利、便于監管、儲存安全、降本節費的原則,按照依法、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選擇縣級儲備糧的承儲庫點。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轄區內糧食經營企業;
(二)倉庫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庫區有效倉容10000噸以上;
(三)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相適應的倉儲設施條件,具備糧食裝卸、輸送、清理、計量、消防等設備;
(四)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糧食質量安全必需的基本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糧食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五)具有糧庫信息化管理基礎設施;
(六)具有糧油保管、檢驗、防治、專業財務核算等管理技術人員;
(七)經營管理和企業資信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具備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承貸資格。
第十六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履行承儲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具體承擔地方儲備糧計劃任務。
建立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年度考核機制,依據考核結果實施動態調整。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于儲存縣級儲備糧的情況,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適合儲存縣級儲備糧的,該承儲企業儲存的縣級儲備糧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及時調整到其他符合條件的承儲企業,并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國家倉儲標準、技術規范和縣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
(二)執行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保證入庫的糧食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符合國家質量、食品安全標準;
(三)對承儲的縣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四)對縣級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實行分離,在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方面嚴格分開;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六)按照國家規范要求使用熏蒸劑、防護劑等化學藥劑;
(七)對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按規定及時處理并報告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八)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建立臺賬,定期分析儲存管理情況,并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發生下列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告。
(一)企業名稱、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
(二)企業改制、重組、搬遷、資產劃轉或者變賣;
(三)發現承儲的縣級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和儲存安全存在問題,危及縣級儲備糧安全;
(四)企業遇有可能影響縣級儲備糧安全的法律糾紛;
(五)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能履行承儲合同;
(六)企業發生其他應該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二)擅自租賃或委托其他企業庫點承儲縣級儲備糧;
(三)虛報、瞞報承儲的縣級儲備糧數量;
(四)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五)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六)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七)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抵押、擔保、清償債務;
(八)將縣級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
(九)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費用補貼;
(十)轉包縣級儲備糧計劃任務,不執行、不按照要求執行年度輪換計劃任務;
(十一)不執行、不按照要求執行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且當事人已盡其應盡責任仍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的,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沅江支行進行核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負擔;因承儲企業遲延履行責任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的,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重新確定承儲企業。
第四章 輪 換
第二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和輪換計劃,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沅江市支行制定,下達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計劃管理、均衡輪換,每年輪換數量一般為糧食儲存總量的30%至40%。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縣級儲備糧各月末實物庫存量不得低于總量計劃的70%。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沅江市支行報送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輪換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縣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二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收購實行食品安全指標先檢后收和糧食收購入庫質量檢驗制度,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指標和質量標準的糧食不得入庫。儲存期間定期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
第二十七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出庫檢驗制度,檢驗工作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報告隨貨同行。
縣級儲備糧質量監督扦樣檢驗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主要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交易行為做到全程留痕備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儲備糧貸款實行庫貸掛鉤、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沅江支行的信貸監管。
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相關政策及市場行情核定。
第三十條 縣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補貼標準實行定額包干補貼制度,超額部分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4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適當延長架空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超過4個月輪換架空期的承儲企業不能享受超出時間的財政補貼。
第三十二條 收購、輪換入庫的縣級儲備糧應當是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新糧,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含)以上質量標準,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根據年度計劃執行,可以根據不同品種的特點和市場情況,采取先銷后購、先購后銷、邊購邊銷等輪換方式進行。成品糧儲備可結合加工、貿易實行先購后銷等方式動態輪換,任何時點成品糧油實物庫存不得低于承儲計劃且糧權清晰明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沅江支行根據輪換方式提供所需輪換貸款。
第五章 補 貼
第三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利息補貼按核定成本價,依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湖南省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湖南省分行《關于調整儲備調控貸款利率政策的通知》(湘糧調〔2021〕117)相關條款執行;保管費100元/噸/年、輪換費140元/噸/年包干補貼;收購費50元/噸。
第三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正常損失損耗定額標準:儲存半年內保管損耗0.1%(含水、雜、干物質減量等正常范圍內的全部損失損耗),儲存半年至一年保管損耗0.15%,儲存一年以上的保管損耗累計不超過0.2%(不得按年疊加)。
第三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貸款出現風險,由市財政兜底彌補。
第三十七條 縣級儲備糧利、費補貼按季;價差、定額損耗補貼于當年12月31日前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至承儲企業。
第六章 動 用
第三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的動用權屬于市人民政府,未經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加強市場監測預警,完善縣級儲備糧的動用機制,適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動用建議。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市轄區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本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縣級儲備糧動用,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方案,報市級人民政府批準,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沅江支行。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以及費用結算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縣級儲備糧動用后原則上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第四十二條 動用縣級儲備糧取得的差價收入上繳本級財政,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糧食事業等方面的支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發生的差價虧損及有關費用由市財政據實補貼。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承儲企業承儲的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品種和儲存安全實施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對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檢查;
(四)調閱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五)查封、扦樣。
第四十四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并報告上級糧食和儲備部門。
第四十五條 市財政局依法對縣級儲備糧費用補貼的撥付和承儲企業財政補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沅江市支行依法對縣級儲備糧信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市審計局依法對有關縣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縣級儲備糧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縣級儲備糧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要求,對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級儲備糧管理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或者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不及時、足額撥付縣級儲備糧費用補貼的;
(三)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或者動用命令的;
(四)發現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存在問題,不責成承儲企業及時糾正或者處理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八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一十九條相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計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執行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或者入庫的糧食未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的;
(二)對承儲的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或者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發現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不及時報告的;
(四)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熏蒸劑、防護劑等化學藥劑的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六)不執行、不按照要求執行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
第四十九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責令其30日內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市財政收回相應的財政資金;情節嚴重的,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直接取消其承儲計劃,由市財政局收回相應的財政資金;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的,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責令賠償損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租賃或委托其他企業庫點承儲縣級儲備糧的;
(二)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的;
(四)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抵押、擔保、清償債務;
(六)將縣級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的;
(七)轉包縣級儲備糧計劃任務的。
第五十條 承儲企業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費用補貼的,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承儲企業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的,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儲計劃,并處動用部分縣級儲備糧價值3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縣級儲備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沅江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同時廢止。